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济宁市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整办法》。根据财政补助工资资金占按基准线水平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的比重,分类确定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线。
具体的调控线为:财政补助资金占80%以上的(不含100%),调控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20%;财政补助资金占60%(不含)至80%的,调控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60%;财政补助资金占40%(不含)至60%的,调控线为基准线水平的200%;财政补助资金占20%(不含)至40%的,调控线为基准线水平的240%;财政补助资金占20%及以下的,调控线为基准线水平的280%。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线水平。
根据规定,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对近三年自主发放津贴补贴(奖金)情况进行自查,摸清自主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数额,形成申报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申请报告。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所需资金,由申报单位从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收入中自行解决,并纳入年度预算。有债务的单位,应统筹收入,优先用于必保支出和偿还债务,偿债后结余资金可作为来源。
济宁本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