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出台新规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保障重特大疾病救助

2016-11-22 03:21:32 来源:济宁新闻网

近日,济宁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重点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500元以上的,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000元。此外,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5万元。

重点救助对象的门诊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000元

根据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三类人员。在救助方式上,分为资助救助、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其中,在门诊救助上,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按照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在落实医疗保险机构门诊补偿的基础上,重点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500元以上的,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000元。恶性肿瘤和白血病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血腹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可比照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执行。对已列入住院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不得再纳入门诊救助的范围。

在住院救助上,不同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救助标准不一。在重点救助对象上,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10000元)。在低收入救助对象上,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8000元。另外,在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上,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的部分,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7000元。

不过,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对其起付线以上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7000元。

特困供养人员的重特大疾病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5万元

在重特大疾病方面,不同救助对象的保险报销和住院救助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其自负费用数额、救助比例不一。其中,在重点救助对象上,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5万元;最高救助限额以外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20000元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5万元。

在低收入救助对象上,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30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4万元。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上,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40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

此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出院时在定点医院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手续后,凭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保险费用结算单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医疗救助专门服务窗口,可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平台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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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以上救助对象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

低收入救助对象: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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