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经过公开听证,邹城市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第一阶梯为年用水量低于144立方米的家庭。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邹城市居民用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44(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00元(基本水价1.50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费0.65元);第二阶梯用水量144-288(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75元(基本水价2.25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费0.65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88立方米以上,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6.00元(基本水价4.50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费0.65元)。
尚未纳入专业供水企业抄表收费到户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用户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待实现专业供水企业抄表收费到户后,按规定执行阶梯水价。
此外,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的低收入居民用户生活用水,不执行阶梯价格,到户价格为2.70元/立方米。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式水价,供水价格在第一阶梯到户综合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5元,即基本水价1.65元/立方米。其他收费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专业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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