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将救助对象向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精准扶贫对象扩展,医疗救助标准进一步提高,深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
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界定为三类人员
今后,医疗救助对象将界定为三类人员,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指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包括因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救助方式
部分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全额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设有三种救助方式,不同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同。
一是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市、区)政府或者医疗救助资金等给予补贴,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精准扶贫对象按规定给予全额资助,其他重点救助对象资助标准由县级(市、区)政府确定。二是门诊救助。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按照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三是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可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研究制定。恶性肿瘤和白血病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血腹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可比照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执行。
救助标准
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
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提高至60%,最低救助限额提高至不低于8000元。新增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救助: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部分,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7000元。
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5万元;最高救助限额意外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2万元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5万元。
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3万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4万元。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4万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
救助程序
定点医院“一站式”即时结算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出院时在定点医院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手续后,凭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保险费用结算单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医疗救助专门服务窗口,通过一站式医疗救助平台给予救助。
其他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民医疗保险证(卡)、医疗机构诊断依据等证件、材料和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应特事特办,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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