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通讯员 孙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等有关规定,自2016年9月28日起,邹城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这次不动产登记由邹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不动产登记业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林业局自2016年9月27日下午6时起,停止受理本通告第二项规定的受理事项。
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林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遵循“停旧发新、不变不换”原则,2016年9月28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在权利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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