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宣判,济宁高新区检察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三年六个月。
2015年3月份以来,李某某通过网络购买警官证、警服,以济宁市特警支队特警的身份取得被害人王女士的信任和好感,隐瞒其已结婚生子的真相骗取王某与其同居,导致王某怀孕后流产。
李某某还以替他人办理信用卡名义骗取多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将办理的信用卡私自冒用刷卡消费或取现,导致多人名下的信用卡被透支近4万元没有归还。
李某某冒充警察,骗取他人的信任,骗财骗色,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庭审中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均获得法院支持。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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