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很多消费者拨打济宁市工商局12315电话投诉,关于在购买商品房、家具、汽车、摄影等大件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定金”和“订金”引发的消费纠纷。济宁市工商局12315在此提醒消费者一定要谨慎区别“定金”和“订金”,不要轻易掉进商家布下的“定金”或“订金”陷阱。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也就是定金不可退,订金是可以退还的。
另外,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房产等大宗商品时,可能会向经营者支付“诚意金”、“担保金”、 “订金”等,只有在协议或合同里明确表述定金性质(即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上述已缴纳的金额作为定金处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才等同于定金,才构成定金合同。否则,作为预付款处理,一方不履约时可要求退还。因此,消费者在支付时,一定要冷静,看清楚签署的法律文件的规则,交付的款项是否可退、如何退,是否设置了退款的前提条件等。不要一时兴起,过后后悔,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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