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开展促销活动 需提前3天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016-08-17 07:20:34 来源:济宁新闻网

近日,济宁市社保局发布《关于规范济宁主城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部分经营活动的通知》,规范主城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活动,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经营物品范围。此外,部分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日常生活用品开展促销活动,需提前3天向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通知》规定,定点零售药店经营的物品应为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或许可的产品,物品经营和来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物品范围主要包括与人体疾病治疗、预防及保健有关的药品、保健食品、家用医疗保健器械、消毒用品(不含卫生纸、纸巾)等。严格禁止摆放、经营日用食品(米、面、油、饮料、乳品、坚果等)、洗漱用品、化妆用品、家居厨卫用品、服装、装饰用品、床上用品、日用杂品和农药等日常生活用品。经营药食同源类物品的定点零售药店需在店内划出专门经营区域或集中在中药橱内销售。定点零售药店经营的保健食品须经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并在店内划出专门经营区域集中摆放。经营各类家用医疗保健器械应符合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规定;对暂未取得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确有保健功效的部分家用保健器械,有关定点零售药店应先与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协商意见报市社保局同意后方可销售。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规范了定点零售药店促销活动,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在市场促销活动中对店内经营物品或服务项目采取降价、打折销售等优惠方式让利参保人员。对部分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日常生活用品开展促销活动的,要实行活动申报备案制度。定点零售药店在活动开展前3天需向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每次促销活动一般控制在3天之内,特殊情况不超过7天。对借促销活动违规销售日常生活用品的定点零售药店,一经查实直接终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今后,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将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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