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新一轮三年行动计划 济宁谱写生态建设新篇章

2016-08-04 07:20:05 来源:济宁新闻网

图为汶上县莲花湖湿地。 卢兴鲁摄

新一轮三年行动计划

修订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实施意见,在千分制考核中大幅增加环保分值。

出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半月一考核,明确问责办法,逐级加重追责。

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造任务。

争取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95%以上。

济宁市近年来在山东省率先启动《生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2015年)》,以“治水当示范、治气当先行、绿化当模范”的高标准严要求,实施碧水、蓝天、增绿三大工程,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截至2015年底,济宁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较2010年分别削减11.9%、12%、22.21%和25.21%,省控重点河流COD和氨氮平均浓度分别改善39.4%和56.2%,南四湖水质实现连续13年持续改善;2013年~2015年,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连续15个月改善;全市共建成人工湿地10万亩,修复保护原生态湿地15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 30.2%。

为切实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济宁市深化改进措施,今年启动新一轮生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以高于省定标准治水、治气、减排、增绿,加快建设绿色济宁、生态济宁,为落实好“十三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奠定坚实基础。

加大执纪考核问责力度,严格兑现奖惩

今年以来,济宁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环保工作,健全完善治污攻坚模式。从县(市、区)、市直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充实到治气、治水两个指挥部集中办公。市政府与16个市直部门和所有县(市、区)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市级领导亲自参加督导调度及明察暗访活动,各部门按照16条工作线分线作战。

启动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工作,现已形成《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成为全市第一批实体性地方法规之一,明确了县(市、区)属地责任、环保部门监管责任、行业部门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此外,还建立完善了部门联动、督察督办、生态补偿、异地执法、有奖举报五大工作机制,为环保工作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济宁市不断加大执纪考核问责力度,新修订了《济宁市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实施意见》,在千分制考核中大幅增加环保分值。印发《济宁市水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办法》,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严格兑现奖惩和责任追究。出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县(市、区)污染物浓度值和改善幅度实行半月一考核,明确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市直、县直部门单位各级负责人的问责办法,并逐级加重追责。

直面问题精准治污,推进环境综合治理

作为典型的煤炭资源型城市,济宁市境内电厂、焦化、水泥、化工等燃煤企业数量众多,建筑扬尘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等问题也日益严重。面对结构性和管理性两大难题,济宁市积极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从多个方面着手,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济宁市全面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计划到2017年底,完成主城区、城乡接合部及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的散煤治理。优化工业布局,依据“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政策对燃煤电厂进行整合,引导和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造任务。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做好煤场堆场环境综合整治。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加快绿色出行体系建设。全面开展餐饮业油烟治理和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争取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95%以上。

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济宁市坚持巩固完善“治用保”水污染治理体系,实行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行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专项整治重点行业,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优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积极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污染防治。加强船舶、港口规范化整治和改造,着力减轻航运污染。严格执行“超标即应急”和“快速溯源法”工作机制,提高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围绕生态修复和保护,济宁市以植树造林、湿地建设和修复、采煤塌陷地治理等工作为抓手推进生态增绿。实施荒山、水系、平原农田林网和通道四大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工程。梯次推进泗河、京杭运河等河道湿地小区建设和湿地公园提档升级。建立防治并重、边采边治、先治后采、治理与利用相结合的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机制。开展以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为重点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强化监管,完善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

环境监察是促进企业落实环保责任的推动力之一。为完善执法监管机制,近年来,济宁市建立了环保、公安部门联勤联动执法机制,在此基础上,济宁市通过集中办公、联合执法,增强环境执法威慑力。同时,不断完善环境监察异地执法机制,由市级环保部门统一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各县级环保部门跨区域异地执法,消除地方保护现象。

为增强各级各部门的治污积极性,济宁市不断完善市级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将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空气质量绝对值、改善率一并纳入考核范围,加大资金奖励和处罚力度。严格监控城区空气质量,一旦发现对省级考核结果造成影响的,在省一级扣缴市生态补偿资金的基数上,由市财政对相关区加倍处罚。继续实施燃煤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绩效考核制度,采取奖低罚高的形式,鼓励引导发电企业超低标准排放,消除“压标排放”现象,增强企业治污减排的主动性。

通过建立信访曝光机制,畅通环境信访举报渠道。将“12369”环保举报电话、微信举报平台与“12345”市长公开电话、110实现联通互动。策划推出一批环境新闻报道,对环保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对生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个人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不作为、推诿扯皮的部门单位,及顶风而上、超标排污、影响全市环境保护大局的企业,坚决曝光、绝不袒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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