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7月7日讯(记者 谷雨 通讯员 岳岗)根据《济宁市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我市将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燃煤机组和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任务,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促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据了解,我市将根据燃煤机组(锅炉)不同类型、规模,分类实施,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地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年底前,全市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70%,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50%。2017年年底前,全市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后,煤电机组配套的锅炉外排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分别不高于5、35、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后,外排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9%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其中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按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标准限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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