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立凡 时评作者
假如只停留在“土十条”所提供的想象空间,将目光聚集于由此可能产生的市场效应,而忽略了对滞后治理机制的改造,那么落实“土十条”的过程,就可能生成新的“公地悲剧”。
备受关注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5月31日出台。无论从应对因“常外毒地”“毒跑道”“镉大米”等公共事件而引发的公众焦虑,还是从土壤环境治理所面临的严峻挑战来看,这份历经3年修改、“五十易其稿”的文件都可谓恰逢其时。
无疑,“土十条”为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提供了行动指南。特别是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风险分类管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等思路,为平衡不同利益格局,安全利用土地,修复受污染土壤,拓展相关市场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但是,假如只停留在“土十条”所提供的想象空间,将目光聚集于由此可能产生的市场效应,而忽略了对滞后治理机制的改造,那么落实“土十条”的过程,就可能生成新的“公地悲剧”。
土壤环境的治理与修复向来不易。一方面,土壤治理的背后涉及矿产开采、粮食生产、人居、城市扩张等多重发展需求,聚合了重重利益,治理和修复往往涉及深层利益调整,这些调整单靠环保或土地管理部门难以完成;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政府、市场和民间的立体性、综合性制约机制,且迄今未形成完善的“谁污染谁买单”的治理规则,环境违法事件又往往会上升为公共事件,迫使地方政府出面买单,由此导致责任主体甄别模糊。
要实现“土十条”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理的思路,必须把落实摆到重中之重的位置。比如,如何对土壤进行甄别划类。风险分类管理以什么标准为依据,会不会产生设租寻租,对于那些必须进行风险管理的污染土壤特别是农牧耕地,怎样界定附着其上的利益,如何进行补偿,能否防止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遭受冲击等等,都需要更明确具体的政策指引。
又如,监管效率的问题。目前的土地管理格局是多头管理,计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等,都有一定的支配权,而不同的管理目标决定了,不同部门对于土壤环境治理的力度、出发点不尽一致。即使各管理部门能够形成合力,但面对涉及地方经济发展、财税来源的环境违法事件时,也常常有心无力,难以真正发挥监督、矫正和制裁的职能。能否真正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土壤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如何在政绩考核中体现,决定着政府对土壤环境治理的能动性。
再如,仅靠政府资金无法完成对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复,还必须引进外部资金,让市场发挥作用,这是常识。但是,在引进外部资金的同时能否赋予出资方相应的环境监督权和建设权,赋权到什么程度,如何划定政府和市场的行为边界,对旧的管理模式是一大考验。
必须承认,只有愿景,只有想象空间,攻克不了重重关碍,转化不成切实红利。如果说“土十条”反映了政府推动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的决心,那么,改进旧的监管思维和监管机制是否果决,则将反映土壤治理和修复的前景。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