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2016年12月30日,这是2016年最后一个工作日。
在这一天里,有媒体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已指定再审轰动一时的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获罪”案。
此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无照”非法收购玉米,涉及金额21万元,被法院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以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判决一出,公众就觉得太“穿越”了,“投机倒把罪”不是已经被废止很久了吗?
的确,目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还规定,收购粮食应该取得行政许可。但是,要追问的是,收购粮食必须取得行政许可,这是否是改革的本意?通过刑法追究这样的“小粮贩”,是否固化了粮食系统的行政垄断?即便行政违法,是否应该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追究“非法经营罪”?
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但是,“全面放开粮食收购” 改革目标,因为种种原因,至今并未全面落实。反而是粮食部门通过各种“土政策”筑高围墙,阻拦其他主体进入粮食市场,达到维持垄断经营的目的。
另一方面,像王立军这样的“小粮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由于粮食“量大价低”的特点,农民很少自己辛苦拉粮食到粮站去买,一般是直接卖给小贩。粮食系统坚持不加甄别地将王力军这样的帮乡亲们卖粮的“贩子”与粮食收购企业一样,搞统一的“高准入”的门槛,根本无法实现规范市场的目的,而是让“执法”变成了手中予取予求的利器。
那么,在打破粮食垄断经营的改革,举步维艰的局面之下,动用刑罚打击“粮贩子”就应该慎之又慎。
这次最高法亮出了鲜明的司法态度: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需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指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非法经营罪”不能沦为口袋罪,乃至成为个别垄断机构“看家护院”的利器。所以,不要用刑罚去强化“过时的垄断”,这并不利于推进本已迟到的改革。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