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目前,公安部网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拟规定,警察遇5种情形在警告之后可使用武器。之前,警察开枪屡屡发酵成公共事件,这一草案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首先,要明确,目前只是公安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起草的草案,并不是立法机关将审议的立法草案,还处于“部门起草法案”阶段,应该充分吸纳各方民意。
其次,这次的草案是对警察开枪标准“立法化”的尝试。现行的《警察法》只是笼统地规定:公安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至于“国家有关规定”其实是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而这一条例是1996年施行的,距今已有20年时间,存在与一线执法相脱节的问题。
因为这次草案拟定规定5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况,表述更为概括,相对于原来的《条例》规定的15种情况,警察使用武器的外延更大一些。
比如,草案规定“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可以使用武器,而原《条例》的标准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要达到“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严重程度。显然,草案的这一规定是针对近年的多起案件有的放矢。
中国警察使用武器一直存在两难的问题。一方面,之前,一些公安机关对枪支管理过于机械,实施严格的人枪分离,领枪领弹有严格复杂的手续,而且一有“风吹草动”的事件,基层就要求将枪全部收回。甚至很多警察一年就摸不到几次枪,练习枪的机会自然更少了。这一点饱受基层公安的诟病,也使得在一些突发事件中,警察不能及时使用武器,影响到维护人民群众安全。
另一方面,个别基层警察滥用枪支,杀害公民,虽然是极个别案例,但影响非常恶劣,也一度影响了公众对于警察使用武器的信任。比如,2014年,广西平南县警察胡平酒后寻衅滋事,开枪杀害孕妇,引发了全社会震怒。
权力是一种负担,佩枪也是一种权力。警察依法使用武器的适用情形,应体现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民个人权益的平衡。警方大大方方地“亮枪”,有助于将这个问题去神秘化,进入正常的舆论场中,实施理性讨论。
在目前公安部的草案明确使用武器的“必要性原则”和“最小伤害原则”的前提下,针对一线执法环境的复杂性,未来《警察法》修订时应该做更细化考量,“宜细不宜粗”,尽量把一线执法、冲突的不同应对措施,细化为国家法律,避免今后再出现法律过于抽象,一遇到开枪事件就纷争不断的局面。
此外,在实体的开枪标准之外,还当有公开的程序正义,包括警察开枪之后的评估、听证机制,让可能的矛盾有理性的解决渠道。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