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沈阳对聂树斌案再审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无罪。对蒙冤21载的聂树斌和家人,这是一个沉冤得雪的日子;对跋涉前行的中国司法改革,则是一个值得铭刻史册的日子。
疑案错案每少一起,法治公平就会多几分。迎对万千民意激荡起的这股时代大潮,注定了聂树斌案的平反与司法改革的进程骤然交错,从此命运休戚相关。
如果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核准权仍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握”,供述自己是“真凶”的王书金自落网后,即便能在“二审”中扛过“6年”之久,也很可能不会进入复核程序“留命”至今,成为不可或缺的昭雪“活证据”。
如果不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司法机构所适用的仍是1983年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以及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聂树斌案又如何能“平反有据”?
如果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异地复查”手段的常态化运用、最高巡回法庭的“及时设立”,仍习惯性地交由案发地法院“属地管辖”,案件再审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地域、人情等复杂因素干扰,能不能如期“反转铁案”,恐怕仍是一个未知数。
正是由于近年来持续的司法改革,才为聂案纠正提供了可能,而在未来,防范错案的发生,仍仰赖司法改革在这些领域的继续推进和落实。
聂案昭雪,解析“洗冤”的因素很重要,但反思为何会酿成冤情,总结此案教训,更弥足珍贵,也更为急迫。
首当其冲的教训,便是程序正义不容缺位。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实体正义“大唱主角”。在警方的侦查审讯中,还没有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人们把口供视为“证据之王”,而刑讯逼供也没有被当成“洪水猛兽”。
是以,在聂树斌案中,侦查机关的表现“差强人意”,不仅冒出了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等“硬伤”,还存在最高院判词中认定的,“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等情况。恰是这些“程序”之失,让正义渐行渐远。
其次,便是诉讼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案件不仅容易受到侦查、起诉机关的“影响”,也容易受到司法机关以外的因素“干扰”,如果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个案正义就难以得到保证。
具体到聂案审理中,基于讯问笔录不够完整、真实,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证人证言缺失等,证据锁链已无法形成,根本做不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这些要素却被裁判者“视若无睹”,仍作出有罪判决。细思开来,显然还不仅是专业能力不足所致,更与审判少了“独立性”有关。
“往事不可谏,来者犹可追”。聂案的最终反转,并不能彻底洗掉其错案的“底色”。如何才能让错案成为绝响,如何才能不让正义缺席?聂树斌案的“小结”,理应成为一个契机,倒逼司法改革,进一步健全防范冤假错案的长效机制。
从2014年启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不仅要在员额、分类管理等制度改革上使劲,更应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取消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指标、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建立非法干预审判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打出一套有力的“组合拳”,一步步堵塞住冤假错案的制度漏洞,不再让聂树斌案的悲剧重演。
这,或许才是平反聂树斌案的最大价值所在。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