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小偷致死被诉”,乌龙报道谁该反思

2016-11-17 03:27:40 来源:济宁新闻网

舒锐 时评作者

日前,有媒体报道“福建一名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后身亡被起诉”,引起舆论轩然大波。福建检察机关近日澄清,这起案件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

无疑,这是一起“乌龙报道”。从法律角度评论该事件,必须先厘清群众是否有权利抓小偷。《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至司法机关。即便小偷仅构成治安处罚,群众也有对之扭送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群众扭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若是该群众正是被窃者,更有着自我救济的权利,“抓小偷”则更有天然的正当性。

实际上,抓小偷不仅是群众的权利,更是他们主动承担公民责任的表现。然而,正如任何权利都有限度,群众抓小偷的权利也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一方面表现于在抓到小偷后,不能采取过激的打击报复行为;另一方面更在于抓小偷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群众将小偷追入河中并阻碍其上岸,导致小偷溺亡,最终,抓小偷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回到该事件,仅从报道情况看,事主蓝某仅仅只是抓扯了小偷的衣袖,因为地滑导致小偷摔倒进而身亡,这显然没有超出合理的范围。因此,认定为意外死亡更合适,这或许也是公众普遍质疑该案的原因。当然,之前报道本身就不严谨,该案具体案情还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查明、判断并发布。

对于该起“乌龙报道”事件,我们不仅要关注案情,也须关注“乌龙”本身。事实上,已有不少网友注意到了,“男子被起诉”报道的通讯员正是涉事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而之后检察院又回应称男子目前并未被起诉。这难免让人生疑。出现如此“乌龙报道”,当地检察院不仅需要对案情进行澄清,更须对何以造成乌龙给个说法,究竟是通讯员误报,还是记者歪曲了通讯稿,值得深究。

若是采取更严格的标准,之前的报道更存在严重硬伤。这就是,即便检察院提起起诉了,报道若是要提及案情,至少也须加上“检察机关诉称”,不应由通讯员或者记者自行认定案件事实,这显然是在影响、剥夺审判人员的裁判权。司法报道本是极为严肃的,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媒体都须慎之又慎,审慎把握报道的准确度与尺度,更是媒体不可推卸的职责。乌龙司法报道严重误导公众,更让他们对司法产生了误解与质疑,实在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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