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权益,土地不能“被确权”

2016-05-19 10:49:01 来源:济宁新闻网

南都社论 时评作者

5月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北京联合举行了《土地市场蓝皮书:中国农村土地市场发展报告(2015~2016)》(以下简称“蓝皮书”)发布会。该报告是国内第一部专注于农村土地市场发展的蓝皮书,旨在研究中国农村土地市场制度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梳理农村土地市场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农村土地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蓝皮书显示,在确权过程中,很大比例的农民说不清楚确权的含义,甚至以为确权只是重新“量地”。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农民持无所谓或中立的态度,即使一部分农民支持土地确权政策,也是基于“国家政策肯定对农民有益”这种最原始、最基本的想法。

农民对土地确权普遍性的模糊认知,自然会对农民在土地权益上的保护产生冲击。长久以来,农民作为一个远离决策层的群体,在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都是基于对国家朴实的信任感,选择配合国家政策的执行。通过调研发现,农民对商品化的、市场化的农地流转需求并不是很强。相反,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真实、内生的需求主要基于农地的生产属性。绝大部分受访农户表示,即使是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完成之后,在土地投资方面也不会发生变化。然而,中国过去数十年城市化进程的趋势表明,农民的这一判断很可能会遭遇未来产权不明的麻烦。

事实上,在很多城郊,导致拆迁悲剧频现的原因之一,就在于过去农民土地确权工作的缺乏,从而给了扩张中的开发商以可乘之机。有个别地方,为了城镇化率达标,出现赶农民进城的事件,由于农民在城市的权利落实不到位,或者因为农民无法适应城市生活方式,一旦农民想要回到农村,又会遭遇土地已经转让的问题,导致农民成为“流民”。

目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显然,无论采取何种政策路径,都要建立在农民土地确权的基础上才可以实现。

土地确权关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很多边缘地带的土地权利问题,也需要在这一轮土地确权流程中获得解决。比如,如外嫁女、上门婿、超生子女、服刑人员以及取得非农业户口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原成员等,这些拥有特殊身份的人群,他们是否应该拥有土地权益,以及如何保护他们的权益,都是棘手的问题。当然,其中的一个法律缺失在于,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所以,具体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就会遭遇很多不明确。

此外,各地对于农民开垦出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如何确权,尚无统一具体的政策;二轮承包以来,各地农村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导致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分到承包地,由于土地确权后,承包关系将长久不变,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也让许多家庭成员产生变化的农民感到不满。所以,总的来说,在农地确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的背景下,整个确权过程,政府和农民之间需要加强信息互动、沟通。

实际上,应该意识到,农地确权过程就是一个排除产权纠纷、拆迁矛盾隐患的过程。无论通过什么方法,或由基层干部组成土地确权的解释方,或由行政村内部产生意见领袖,通过建立中间阶层,必须使土地确权的含义、权利得到更好地普及。而只有农民对土地确权的认知有了质的提升,农民的权益保护、新农村的发展建设和城镇化的进程,才能得到真正有序的保障。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