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奇葩”的举报,也不应被泄露

2016-10-28 04:28:21 来源:济宁新闻网

社论

在冯小刚电影《我不是潘金莲》里,主人公李雪莲因“小事”执拗维权被许多人视作秋菊式奇葩;在现实中,广西南宁的谢先生也因太较真而被看成“奇葩”因为吃了多天的旺旺雪饼后运气没变旺,他认为其广告词“天天吃旺旺,运气会旺哦”涉嫌虚假广告,写信向执法部门举报。

但这事还有下半段:他的“投诉举报函”被意外传到了网上,信函落款处他的姓名、电话等个人隐私都被曝光,一夜之间他成了“网红”,也遭到 很多陌生号码骚扰。

本该被执法或执纪部门严加保密的公民举报信遭到泄露,这本是个挺严重的问题。可在这次事件中,因为被泄露的举报信息看着挺“喜感”,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严重性,似乎也消解在“很傻很天真”的漫天口水中。

但无论如何,当事人有举报的权利,其举报信也有受法律保护不被泄露的权利。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检《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以及《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都有明确,接受举报的机构要注重保护举报人隐私。

举报信外泄,会挫伤举报人的积极性,也严重损害了职能部门的公信力,甚至给举报者招来被报复、遭人肉之祸。该事件中,谢先生固然未遭报复,可也成了被骚扰对象。

可现实里,举报信被泄露,甚至“秦香莲”的举报信落到“陈世美”手上的情形频现。前不久就有媒体曝光,郑州消费者赵正军举报某企业违规,结果被该企业起诉,举报信则成为其呈堂证供,赵正军为此也将郑州食药监部门告上法庭。在此背景下,激活“泄露举报人信息要担责”的法条,尤为重要。

让泄露举报人信息者被依法追责的先决条件,是彻查真相。举报信息遭泄露,不能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举报者自身,受理部门有义务自证尽到了保密责任。

涉事的南宁市江南区食药监部门表示,内部就此事进行了调查,但没证据显示举报函是从他们那泄露出去的。可此事不能止于自查,背后可能是公职人员的渎职。鉴于此,当地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该主动介入查究。

哪怕举报内容再“奇葩”,也不能对外泄露,否则整个举报制度的公信就倒了。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