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校园欺凌 学校外需要多头并举

2016-05-10 10:16:06 来源:济宁新闻网

社论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向各地下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在中国,对“校园欺凌”的讨论长期限于很小的范围,而且人们常常把它等同于“校园暴力”,认为不过是青春期荷尔蒙的冲动而已。在专家看来,“校园暴力”和“校园霸凌”并非同一概念,“暴力意指较极端的故意伤人行为,对个人或群体进行威胁或实际造成身心物权上产生严重损伤的攻击行为。欺凌则是对无法自我防卫的个体施行重复的故意攻击行为,来达成统治或支配他人的目标,隐含着力量失衡的权力关系。”因为校园欺凌不是一般的校园暴力,不是男孩子之间简单地打一场架,其危害不可同日而语。受害者通常都会在身体上和心灵上留下双重创伤,其心理阴影甚至一生都难以平复。而欺凌者由于长期从欺凌他人的行动中得到满足,“旁观者”则或因无法帮助受害者而不安,久而久之也可能会影响其人格的发展。

认为校园欺凌无非就是青春期的打架,不是个多大的事儿,这种观念正在改变。随着一段段关于校园欺凌的视频的公开,那种与当事人极不相称的惊人的冷漠和残忍不得不让成人世界为之震撼:我们的孩子到底怎么了?

在近年来连续多起校园欺凌恶性事件引发舆论强烈关注的背景下,针对校园欺凌的这次专项治理可谓非常及时,其至少表明当前校园欺凌的肆虐以及严重危害已经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并正在研究制订治理的办法。

从通知内容看,本次专项治理的要点有两个,一是利用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等形式立足于预防,二是要求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的职责。法制教育的作用毋庸赘言,明确学校及教职工的职责也十分必要,因为经验告诉人们,以往校园欺凌恶性事件发生之后,为了维护所谓名誉,讳饰常常是涉事学校的下意识选项。

然而站在学校和教职人员的角度,在治理校园欺凌的问题上,明确规定其职责攸关,是否就可以扼制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易言之,单凭学校和教职工之力,能否终结校园欺凌?当然不能,否则未免太小看了相关问题的复杂性,校园欺凌也不至于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了。而正因为校园欺凌是几乎每个国家都有的现象,所以其他一些国家的治理经验不妨作为有益参照。

在这些治理经验中,首先想到的是法律。以校园欺凌频发的美国为例,美国已有49个州发布了反校园欺凌法律,加强了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刑事惩罚。但仅从法律上加重对校园欺凌的惩罚仍然是不够的,教育学家注意到,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施暴者往往都生长在一种不健全的家庭环境中,因此难以建立处理和表达负面情绪的健康心理机制。这一点无异于提醒人们,反校园欺凌,让孩子拥有正常的人格,家庭作用不可或缺。另外在美国教育部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发放给社工、学校老师、学校校车司机等相关人员的具体而可操作性强的反欺凌指南,这样的社会动员对抵御校园欺凌当然是多多益善。

在反校园欺凌的行动中,可以说学校、司法、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地位都非常重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责任需要明确,而司法的功能更不容忽视。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唯一与校园欺凌正面相关的法律目前只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在专业人士中,该法中的条款是否有益于扼制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又一直存在争议。

如何化解这些争议,积极发挥司法的作用,学校、家庭和社会在反校园欺凌中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每一个问题都迫切而重要,为了孩子,必须尽快拿出思考的答案。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