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时评作者
据《大河报》报道,61岁老人摔伤致髌骨骨折,在卫生院手术中突然死亡,死者家属在手术室中竟发现了过期的麻醉针剂。院方表示,过期药是之前未处理的药品,并未用在患者身上。当地食药监部门定性为“使用过期药品”。目前,卫生院被处罚金120多元。
老人是否使用过期麻醉针剂,尚未有明确结论。但毋庸置疑的是,过期药物出现在手术室中,医院难辞其咎。120元的处罚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做出,但它与生命逝去相比,太微不足道。
在《药品管理法》中,“过期药”被定性为“劣药”,不仅不能使用,还可能产生意外的毒副作用。正因如此,药品的使用,应该格外当心。
按照目前通行的管理方法,药品失效后,损失大多由当事科室承担,这可能导致相关科室为避免损失而违规使用过期药。这就要求各科室严格遵循先进先用、近(效)期先用、旧药未尽、新药不用的用药原则。
按照药品管理要求,医院应该有部门定期对科室的设备、备用药品进行管理。从手术室发现过期药来看,医院未尽管理之责。
此外,对于医院过期药的清理、处理,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相关医疗监管部门应定期实行对各大医疗机构过期药品的清理确认,杜绝问题发生。
只有从各个环节把好用药关,提高相关人员违规代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患者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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