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恒顺 时评作者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大会日程,慈善法草案将于九日下午提请大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说实话,在去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时,许多人还是略有不解的。毕竟,此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多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立法法、选举法等曾被列为法律体系中居于支架性地位的法律。但是,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去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所提出的,“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定慈善法,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倡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活动,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慈善法具有宪法和立法法所规定的“基本法律”属性,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是完全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要求的。
我个人认为,慈善法提请本次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还有一个特殊的意义。这是继去年审议立法法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次行使立法权,开始呈现每次代表大会都审议法律案的迹象。依据宪法,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但是,在我国现行有效的近250部法律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比例是非常低的,近年来,代表大会往往是几年才审议通过一部法律,很少出现连续几年都审议法律案的情况。继去年后今年再次审议法律案,可以说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立法权的重视和强调,也是一种宣示。
在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后,全国人大的做法无疑会产生示范效应,可以引导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行使地方立法权,避免将本应由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交由常委会来行使。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立法权,也更容易凝聚共识,让大家都去敬畏法律。
当然,就当前的情况看,许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很少行使甚至长期虚置,也是有一定原因的。比如,受会期的限制,审议法律案的时间一般都只安排半天或者一天的时间,往往难以进行充分有效的审议。再比如,代表人数明显多于常委会委员数量,难以保证让每个代表在会前都进行充分的调研,加之立法涉及的事项往往有一定的专业性,有的代表可能在大会召开前还对相关问题缺乏了解,这可能难以保证审议质量。
因此,今后如果要让代表大会行使好立法权而不被虚置,相关的体制、机制和程序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至少,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要让每一位代表都能对拟提请大会审议的法律案有足够的了解,而且在会议召开期间,要让代表们对法律案能够进行充分的讨论,对于有的法律案,如果代表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还要在会期、表决机制等方面有充分的应对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