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论 时评作者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朱永新在政协会议上提议,应尽快制定“在家上学”条例,为教育创新提供法律依据。“在家上学”通常以家庭为教育场所,由父母或家庭教师组织开展教育活动。从上世纪中叶起,“在家上学”的教育模式诞生于美国。有数据显示,美国在2010年,有超过200万的孩子在家上学,占美国K12学龄儿童的3%-4%。
在中国,据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4)》显示,当前以“在家上学”名义活跃于中国大陆的家长群体约1.8万人,正在实践“在家上学”者约2000人,以北京、浙江、广东最为集中。另据报告称,截至2012年底,大陆共有实体书院590家,网络虚拟书院100多所;华德福学校119所,教会学校近200所。由此估算,中国大陆非学校化教育的总人数在10万人以内。
“在家上学”模式的兴起,根本上在于社会发展进入物质丰裕阶段后,普及性、统一性的基础教育已经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尤其是无法满足一些具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在美国,宗教成为最大的“特殊”因素,而在中国,精英家庭对刻板应试教育的反感,构成了特殊的需求。总体上,如果父母有意识也有能力介入到孩子的教育中去,再加上孩子本身具有一些特别之处,或特别聪明,或拥有某方面特长,或存在某些身体或心理的缺陷,都有可能会被导向“在家上学”的模式。
毫无疑问,“在家上学”很难成为主流,只能作为学校教育的一种补充。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刚刚完成义务教育普及不久的国家来说,很多人对于“在家上学”既闻所未闻,又完全不敢想象。在很多家长看来,去学校上学就像找异性结婚、生子、去单位上班一样,是毋庸置疑的,也毫无挑战之必要。但问题在于,在中国的一些大城市,多元化的教育观念已经逐渐普及开来,“在家上学”这一细分的教育市场也不可避免地被分离出来。
“在家上学”的优劣,总是充满着讨论空间。选择“在家上学”,教育的主要责任就从学校落在了父母身上。责任背后是一种风险,一个经常被教育人士提及的问题是,脱离学校教育的孩子如何获得充分的社交。这不是危言耸听的质疑,而是掷地有声的提醒。假如父母无法提供一个充足的社交时间和空间,那么孩子的“社会化”就可能出现问题。当然,所有的问题都是动态的。亦有支持“在家上学”的父母表示,每周一次的联盟内部交流,让孩子参与社区劳动,加入到公共部门(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的志愿服务中去,获得的社交更为丰富。
而关于“在家上学”的优点,最根本的还在于父母能够提供一种个性化的教育方式。相对于学校统一教材、统一上课、统一复习和统一考试,父母的教育可以避免教学上的刻板,可以为孩子兴趣的激发和培养提供更好的空间和条件。此外,在家教育能够增加家庭内部关系的和谐,获得更好的学习效率以及更好的为人处世品行。当然,这些都是基于正面的描绘,也是很多人选择“在家上学”的初衷。
不过,问题还不在“在家上学”的优劣,而在于现有的《义务教育法》缺乏对“在家上学”的明确规定。换言之,家长如何对接“在家上学”与中考、高考和其他国家教育体系,缺乏一个明确的规范和措施。2015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虽然保留了制度创新的空间。在该法第十四条中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但是,面对“在家上学”这一与学校教育迥异的教育模式,需要的是更为细致的法律解释甚至相关的法律条例。
“在家上学”是教育个性化的颠覆性产物,也是教育权力和能力逐步下移的体现。作为一种社会支流,相关行政部门没有必要大肆鼓励,但同时也应该做出及时反馈,给予一定的探索空间。毕竟,宝贵的教育创新常常发生在家庭和社区,我们没有理由舍弃创新的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