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竹盛 时评作者
许多歧视性的法律,正是借助人们的非理性恐惧而出台的。按照有人恐惧就应当限制的思路,前科犯就不要跟任何人接触了。
深圳市多部门前不久联合约谈了多家网约车平台,通报了专车司机招录等问题。根据深圳交委公布的数据,深圳网约车驾驶员中发现有吸毒前科人员1425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
庞大的数据乍一看令人触目惊心。深圳交委也因此“得数据不饶人”,要求各平台“应限制以下人员注册成为网约车驾驶员:部分有犯罪前科人员,主要是犯有暴力犯罪、强奸等犯罪前科,对网约车安全存在较大威胁的人员;公安机关正在缉捕的负案在逃人员;毒驾人员;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一些人迅速查阅了中国的法律法规,发现中国并没有限制前科犯、精神病等人员从事出租车运输的限制。
中国的的士发展了几十年,从未见哪个地方的交委给的士公司提出类似要求,为什么专车公司反而享受了“特殊待遇”?这种差别做法有“选择性监管”的嫌疑。选择性监管可以说是选择性执法的加强版。后者针对个体,前者则主要针对一个区域或是一个行业。选择性监管的弊端在于,监管部门无法说服人们,为什么相似背景或是相似状况下的两个行业,要适用不同的标准,或是承受不同的监管强度。
话说回来,既然中国的的士司机和专车司机目前都没有法律依据足以限制前科犯从业,那么将来是否应该出台相关限制规定?交通运输部已经将相关法规的修订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只需最低限度的限制即可。和深圳一河之隔的香港,要申请的士司机证,只要求五年内没有犯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罪,以及酒驾、毒驾等危险驾驶犯罪,除此之外无其他犯罪前科方面的限制。
有人提出,专车属于特殊行业,司机和乘客同处封闭的空间,可能会引诱犯罪,一些女性可能尤其恐惧前科犯驾驶的专车。古今中外,许多专断和歧视性的法律,正是借助人们的非理性恐惧而出台的。按照有人恐惧就应当限制的思路,前科犯也不能送快递了,因为快递经常要送进门;前科犯也不能当发型师了,因为他们拿着剃刀在客人脖子上比划……这么推理下去,前科犯就不要跟任何人接触了。实际上,按照统计,中国普通人的犯罪率和前科犯的重犯率在一个数量级上,均为万人中数十件。这意味着普通人开的士和前科犯开的士,乘客成为犯罪对象的几率并没有根本差距。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限制前科犯从事某项职业,还可能构成就业歧视,不利于平等权的保护。在就业方面的限制,平等保护应该是原则。在作风和资质方面的限制,是与特定职业的性质紧密相连的。比如从事法律职业或公务员的,要求无犯罪记录,因为这两类岗位的内在要求就是守法。香港对的士司机在犯罪记录方面的限制,也只局限于和驾驶有关的犯罪,主要是出于对申请人驾驶能力的考虑,而不是作风问题。
如果交通和运输部计划中的立法仅提出类似香港的最低限度限制,这可以认为是合理的考虑,不至于构成歧视或是侵犯就业的平等权。但假如无限扩大限制的范围,将深圳交委所列的所有情况都一禁了之,那么这样的限制就不是一部部门规章有权涵盖得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