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赤兵 法制晚报评论员
新闻提示
日前,交通部在其官网上发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即将实施的公告,该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记者注意到,《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的内容并未实际发布,民航局此前公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包含了延误经济补偿方案提前公示、机坪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可合规安排旅客下机等内容。
据《北京晨报》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不是新的规定,它的征求意见稿在2014年就已经发布。当时民航局宣布,这个《规定》将在2014年10月30日实施。时隔两年,因航班延误产生的纠纷依旧不少。这次交通部再次宣布这个《规定》即将实施,但由于具体内容尚未发布,不知道其是否有深意、新意。
专家分析,民航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将首次就民航客运服务的“老大难”,即航班延误问题,做出统一的、明确的规范,且规范的效力级别为部门规章,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有“游戏规则”,总比没有好。不过规则的目的,是减少和解决问题,而不是拖延。一个规章能否发挥作用,不全取决于它是哪个级别的部门下的,而在于它是否足够合理与周到。
就媒体报道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来说,还是给人一种细节不够到位的感觉。这样的《规定》是否有助于减少航班延误带来的矛盾,还应该打一个问号。
比较普遍的质疑,是延误后的补偿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制定统一的标准,补偿多少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很显然,如果统一给补偿“定价”,确实显得行政之手伸得太长了,但没有标准,则会让一些航空公司钻空子,制定低价补偿的霸王条款,甚至会“随行就市”,一天一个价。消费者不知道该要多少补偿,那么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依旧很大。
所以,制度应该规定一个补偿的基准价或者最低价,广而告知消费者。在此基础上,航空公司可以自由制定补偿标准,甚至可以将此作为竞争客流的手段。
同样,《规定》中有一项“免责条款”,那就是航班在始发地因天气、突发事件、管制等“非承运人原因”延误或取消,那么产生的食宿费用由旅客自己负担。
这个时候,就应该明确“承运人原因”和“非承运人原因”的概念,例如一架飞机执行甲地到乙地的A航段后,再执行乙地起飞的B航段,因“非承运人原因”A航段延误,那么B航段的旅客是否也该自行承担延误产生的费用呢?同样道理,由于个别旅客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那么其他绝大部分守规则的乘客难道也活该受损失?这个时候,航空公司至少有协同帮助大多数乘客追偿的责任。
至于航班延误的原因,由于信息不对等,旅客们往往处于被动的状态,往往航空公司说什么就是什么,如果出现以“天气”或者“空中管制”为由推卸责任的情况怎么办?所以,还应该有一个独立的机构来向旅客解释航班延误的原因,比如民航管理部门可以在机场特设一个咨询处,或者就是民航部门的官网、App,这样才有权威性。如果现在还做不到这点,至少应该有一条针对谎报延误原因的航空公司的罚则严厉的罚则。
以上,都是根治航班非正常延误的一些关键点。此外。就飞机延误或取消之后的各种服务,还有很多的细节,比如安排旅客住宿的酒店标准、餐食标准等,都该有低限的规定。这些细节越详尽越好,只有详尽了,旅客才安稳,才知道遇到问题怎么办,提出什么要求是合理的,航空公司也会兢兢业业一些,避免因出错而导致过大的经济损失。这才是良性循环。
希望交通部能够考虑这些问题,能够拿出一部相对细致的升级版《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来,并最终谋求将其纳入立法。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