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罗宝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12月13日,巴州区检察院对罗宝强提起公诉时,罗宝强说:“我本想自己一个人把罪顶下来,可还是被你们发现了破绽。”
2016年9月底,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将一起盗窃案移送巴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2016年5月24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罗宝强窜至巴州区回风北路大佛寺内,以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大雄宝殿,将殿内功德箱搬至巴河河堤上,用石头将功德箱砸开,盗走箱内现金6800余元。
该案只有一册卷宗,罪名和案情都简单,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却在阅卷时发现了疑点:罗宝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几次供述前后矛盾。前四次供述中他均提到自己与李洋、杜洋、“佳娃子”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在第五次供述时却坚称犯罪是他独自实施的。最终,公安机关以第五次供述认定了犯罪事实。
究竟是单独作案还是共同犯罪?带着疑问,检察官对罗宝强进行了讯问。
走进讯问室,办案检察官看到罗宝强身高1.6米左右、身材瘦削。这加深了检察官的怀疑:他是如何一个人从佛殿内将长约1米、宽0.37米、高0.9米、重100斤的功德箱搬至100米外的河堤上的?
然而,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罗宝强仍坚持说是他自己“找木棒撬开了宝殿的窗户,从窗户进入殿内,然后将功德箱扛在背上,背至河堤上,再用石头砸开暗锁,最后盗取了箱内的6800余元现金”。
为查清罗宝强所说是否属实,检察官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对功德箱上的掌纹进行鉴定,再作一次现场勘验,补作一次侦查实验。
通过鉴定,功德箱上的掌纹确系罗宝强所留,但从侦查实验的结果来看,罗宝强多次尝试一个人背起功德箱,均没有成功,说明他不可能独自将功德箱搬出窗外、运至河堤。
2016年11月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再次前往看守所讯问了罗宝强。在证据面前,罗宝强承认自己撒了谎,交代了自己在公安机关的前四次供述是真实的,第五次是假的,他是和李洋、杜洋、“佳娃子”将窗户撬开后,轮流将功德箱抬出大殿的。
谈及撒谎的原因,他说:“我是被领养的,从小没感受过家庭的温暖,没读过书的我长大后因找不到工作便有了小偷小摸的习惯。2014年,我因盗窃被判刑一年后,养父母便不再管我了。出狱后,我没有生活来源,就和李洋他们去偷功德箱。被抓后,我想反正自己也是孤身一人,在牢里也有吃有住,干脆自己把整个事情扛下来算了,便编造了独自实施盗窃的谎言。”
目前,另外三名嫌疑人在逃,追逃仍在进行中。(唐桥 赵凤明)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