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一份文件。这份名为《关于扩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紧急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号)的文件中规定,要进一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实现市县城全覆盖,包括乡镇和农村,坚决杜绝全省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现象。两天之后的1月16日,该办再次发布文件。在这次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1号)》中规定,《关于扩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紧急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号)收回停实施,请各地将文件寄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仅仅时隔三天,河南省相关环境治理部门将通知收回。网络上对于相关部门的这种做法质疑声不断,有网友评论写到“朝令夕改,毫无公信可言”。对于“收回停实施”的原因,该办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能弄得太猛,要从县级以上城市逐步地禁燃禁放,等条件成熟再扩大到乡镇和农村。
为何会出现这种“朝令夕改”的现象,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张效羽认为,这一事件的核心问题在于涉及公民财产权的重要决策由一个成立仅4天的协调机构发布行政命令是不合适的。目前,很多省份都有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其中大多数是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由地方人大经过充分讨论做出决定。张效羽表示,河南省发布的《关于扩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紧急通知》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很低,远不如地方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通过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时需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该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众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十五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政府应该进行详细的调研,要有依据,不能随心所欲。”《关于扩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紧急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号)文件发布之后引起了当地烟花爆竹经销商的恐慌,多家烟花爆竹经销商联合向相关部门递交了一份公开信。公开信中写到,目前,全省花炮储存库价值约7.5亿元。一旦全面禁“炮”的通知实施,这价值7.5亿元花炮应如何处理?因此产生的损失又应由谁来“买单”呢?
张效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多次表示,地方政府在通过涉及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定时必须要走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公众参与、集体讨论这些环节都必须经过。一拍脑袋就做出的重大决策往往会出问题。
延伸阅读:
北京通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烟花爆竹禁燃限燃区
北京市在2005年出台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8个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四)输、变电设施;(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七)重要军事设施;(八)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同时规定,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张效羽认为,北京市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首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性法规,然后,市政府就地方性法规执行的具体问题进行部署,并且提前部署相关工作。这种做法在合法性方面比较稳妥,公众也比较容易接受。提前给社会做好准备,执行起来成本也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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