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交通局以‘业主管理费’等名义向工程承包人收取资金,是违反纪律的,我作为分管领导,没有及时制止,导致多人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贵州省望谟县副县长黄云后悔不已。
2016年8月,黔西南州纪委对望谟县交通局多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一案双查”,在追究当事人违纪违法责任的同时,对分管交通局的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黄云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问题进行党纪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1月,望谟县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罗启云向黄云口头汇报,县交通局以“业主管理费”等名义向工程承包人收取资金。作为分管领导,黄云明知此举违规却未予以制止,导致该局继续收取资金达463万余元,并存入私人账户,用于滥发津补贴。同年8月,罗启云因违规收取工程老板资金、私设小金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被黔西南州纪委立案审查。最终,罗启云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望谟县交通局原党组成员孙平,因涉嫌受贿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工程管理站站长王健权,因受贿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并被判处有期徒刑;纪检组组长杨鸿因收受他人礼金和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而不管,管而不严。黄云作为分管领导,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对下属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以致分管部门多人违纪违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负有领导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能不能担当起来,关键在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没抓住。‘牛鼻子’三个字,形象地表明了主体责任履行的关键作用。明知下属顶风违纪,不及时制止,以致分管领域多人违纪违法,就是主体责任缺失的表现。对黄云的问责,就是要解决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不负责、不担当的问题。”黔西南州纪委负责人表示。(黔清风)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