贱卖房产给儿媳 老人不用腾房

2017-01-06 03:43:30 来源:济宁新闻网

本报讯(实习记者 王天淇 通讯员 向玗)七旬老人吴先生将唯一的住房低价售卖给儿媳,对方将房子过户后不仅未付完房款,反要求老人腾房。昨天,市三中院二审判决老人无需腾退房屋,儿媳刘女士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购房款。

原告吴先生今年已七十多岁。2013年,吴先生的老伴儿和唯一的儿子小吴相继去世。据吴先生说,儿子结婚后不久就得了癌症,为了资助儿子治病,自己同儿媳商量,将名下唯一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儿媳刘女士,该房屋当时市价为270万元。吴先生同小两口商定,房款中的90万元付给吴老,剩余的用作给小吴治病;同时,刘女士和小吴出具了书面保证书,保证为吴先生养老送终。

不久,小吴去世。2013年9月,吴先生同儿媳刘女士签署《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刘女士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然而,刘女士其后只支付了10万余元的购房款,并迅速前往国外留学。吴先生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对此,刘女士提起反诉,称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保证书无关,且合同未约定如何支付房款,因此要求吴先生腾退争议房屋。一审法院判决刘女士支付剩余房屋价款,吴先生腾退房屋。吴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市三中院认为,吴先生与刘女士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亲人相继离世致吴先生身心承受巨大打击。从保证书中“养老送终”的内容、《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远低于市场价的房屋价款可以看出,吴先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刘女士十分依赖和信任,刘女士应保障吴先生晚年生活的平稳与安心。综上,法院改判吴先生无需腾退房屋,而刘女士则需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剩余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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