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江县村民韦某丰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村中挖过他人祖坟,毁过庄稼,破坏过生产工具,引发其与其他村民的矛盾。然而,村民之间有矛盾,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但7名村民却选择了使用暴力解决矛盾,矛盾不仅没有解决,还造成了被害人韦某丰死亡。近日,柳江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韦某凤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月3日《柳州晚报》)。
显然,村民使用暴力手段解决矛盾是在滥用私刑。所谓私刑,是指不按照法律程序、法律依据,以自己的处理方式施加给受害主体的惩戒。从法律的角度看,私刑的本质是法律意识和维护人权意识淡薄,表现为某些个人或群体无视程序正义,以私人意志为依据,私下对他人施暴的侵权行为。
近年来,打死盗窃嫌疑人、将孕妇小偷捆绑示众、对拾荒者用私刑等事情不少。特别是一些滥用私刑者披着“正义”的外衣,迎合了部分人“法律并非完善,需要出口恶气”的观点,正如上文柳江县的韦某丰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村里做了很多损害他人的事,可法律对他无可奈何,于是在“想办法收拾他”的心理作祟下,人们很容易迷失法律坐标。然而,公民个体是没有执法权的,一旦违法“执法”反而要承担责任,这种“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做法,往往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由此看,群众在任何语境下动用私刑都是不可取的,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群众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矛盾时,应该顾虑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以违法对违法,以犯罪消灭犯罪。在法治社会,维护现代文明和法治,没有人能够超越法律,即使正义的情绪需要宣泄,也绝不应以牺牲法律的威严作为代价。
总而言之,现代文明社会没有私刑游弋的江湖。无论是谁,只要擅自对他人动用私刑,都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样,遏制私刑案件的发生,要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通过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使人们的法治思维、法治信仰在头脑中深深扎根,并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