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装修纠纷,引来霸痞打砸;视频疯狂传播,造成网络舆情;赔偿不得,被害人四处上访;犯罪嫌疑人到案拒不如实供述,取证一波三折。面对诸多困难,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不远千里,补查证据,发现了2名漏犯和主犯的漏罪。
2015年4月8日,一段打砸豪车的视频引爆了东营老百姓的朋友圈。10余名蒙面壮汉手持关公刀、消防斧等凶器,将一辆白色轿车团团围住,砍砸车身的同时,还不忘向车内捅刀,车内车外尖叫连连,围观群众越来越多。
这样影响恶劣的当街打砸,发生在东营市红木家具城外,被害人田某在家具城门前停放的另两辆轿车也遭到了同一批人的打砸。经查,本案是因红木家具城装修工程纠纷引发的,除车辆被砸损失28万余元外,经法医鉴定,田某为轻伤,其两名朋友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
案件发生后,由于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在逃,田某的妻子常某索要赔偿无果后,踏上了上访路。同时,还将现场拍摄的视频上传到多个网站。
网络舆情来势汹汹,东营市东营区检察院得知这一情况后,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监督其立案侦查。4月22日,打砸案主犯邢慷迫于舆论压力投案,随后,公安机关抓获了潜逃的另外5名共犯。2015年7月29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向东营市东营区检察院移送该案。
手机还是手机号 千里取证一锤定音
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审查,一名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引起了办案检察官周金锴的注意,他就是霍宝强。
霍宝强曾因故意伤害被适用缓刑。2013年,他因琐事持刀将人捅伤致死,随后逃匿至东营市,并投靠了梁红林。在他两份供述中,他交代案发后,梁红林曾经给他一个手机号,供其使用。而在取保候审的口供中,霍宝强说梁红林给的是一个手机。
到底是手机还是手机号?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性质却大不相同。根据刑法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住所、财物,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简单地说,如果给的是手机,梁红林就构成窝藏罪,如果仅仅是给了个手机号,那自然不构成犯罪。”周金锴解释道。
显然,要想找到问题的答案,必须再次提审霍宝强,固定这一关键证据。但2015年7月29日,霍宝强已经因持刀杀人,被移送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公安分局。2015年12月,办案检察官周金锴踏上了北去的列车赶至四平。见到霍宝强后,周金锴开门见山:“案发后,梁红林知道你参与了打砸吗?”
霍宝强沉默不语,半晌后慢慢开口:“知道。”
“他还给了你一个手机号?”
“嗯。”
“是手机,还是手机号码?”周金锴加重了语气。
“……是一个手机。里面存着一个手机号。”
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讯问,周金锴长舒一口气,这一趟跑得值了!回到东营后,周金锴对梁红林作出了追诉的处理决定。
同时被追诉的,还有参与打砸的一名犯罪嫌疑人刘志国,其因患有传染性疾病肺结核而未被公安机关移送,通过审查卷宗,周金锴认为其参与打砸的证据确凿,遂予以追诉。
一句话牵出陈年旧案 漏罪在监督下显形
主犯邢慷虽然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是并未如实供述,造成了同案犯的大量外逃。作为这起打砸案的“带头大哥”,面对审讯他认罪态度极不端正。与他“交锋”前,办案检察官周金锴就查阅了大量卷宗,做好了心理准备,决心通过提审,打开突破口。
提审中,周金锴面对这个“刺头儿”,并没有直接就案情发问,而是东一句、西一句地扯着家常。突然,一句程序性的对话,吸引了周金锴的注意。
“邢慷,你不是第一次进来了吧?”周金锴按照提审程序,向邢慷发问有无犯罪记录。
邢慷简短地回答:“以前曾因为贩毒在外地被拘留过。”
贩卖毒品却仅仅被拘留,周金锴顿时发现了疑点所在,怕打草惊蛇,他没有继续追问,而是正常完成了提审。回到院里后,他第一时间联系了外地公安机关,调取了邢慷贩毒案的相关卷宗。
通过审查卷宗,周金锴很快发现,2008年,邢慷曾经供述20多次贩毒事实,其中5次公安机关已经落实下家,供证一致,这5次向他人兜售冰毒,获利1900元。“这5条漏罪必须追诉!”周金锴作出决定。“邢慷向多人多次贩毒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47条第4款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即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其量刑区间是3年至7年,本案尚在追诉期,没有不诉的道理。”
经东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30日,东营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邢慷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梁红林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志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其余4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九个月至三年零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卢金增 陈曦)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