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倾慕饭店女同事杨某,一次二人单独相处时,王某对杨某“动手动脚”,竟在河堤将对方强奸。因遭到激烈反抗,将杨某头部撞地致其死亡。市一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起诉:奸杀同事 被控强奸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0日凌晨,王某在石景山区广宁麻峪柳林庄永定河河道附近,用拳击打、勒颈将同事杨某强奸时遭到反抗,王某遂掐扼杨的颈部,并用皮带猛勒颈部,还将其头部向地面撞击,杨某终因颈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王某作案后当日向天津市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构成强奸罪。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于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王某在法庭上均未提出异议。
记者了解到,被害人杨某19岁,与30岁的王某是同事关系。2015年9月,王某到北京一家饭店,负责凉菜部日常工作。一个月后,杨某也到了这家饭店当服务员。
据王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虽然二人认识没有多长时间,但他对杨某产生了爱慕之情。“我很喜欢她,但没跟同事们说过,大家都不知道。”王某说,他曾多次主动和杨某接触,杨某也知道,可没有表示。“毕竟我们认识的时间短,所以也没有确定男女朋友关系。”
案发前一晚9点多,王某下班后打电话叫上杨某和十几个同事一块去吃饭。其间他喝了四两多白酒,又喝了七八瓶啤酒。饭后在王某的提议下,众人又去歌厅唱歌。“到了歌厅我们找了陪酒女,还一起玩骰子,玩的时候我没怎么理她,我看她好像有点不乐意,想要先走,我俩就从歌厅走了。”王某说,二人在离开歌厅时没有与其他人打招呼。
作案:女孩反抗 惨遭杀害
二人漫无目的地走到附近永定河旁,王某开始对杨某“动手动脚”,但遭到反对。王某并未放弃,杨某不停躲闪,还抓破他的手。此时王某愈发疯狂,用手勒住杨某的脖子,将其拖到河畔大堤上。
二人倒地后,王某更加肆无忌惮,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在描述自己当时的行为时,王某说自己就像“畜生”一样不管不顾。虽然杨某一直在说“别这样”,但他没有停下来。
由于杨某剧烈反抗,王某用手抓着她的头发,把她的头撞向河道护坡的石头。“撞了多少下我也不知道,后来我看她没反应了,用手试了一下鼻子,才发现她没气了,又抠嗓子眼,她也没反应。”此后,王某把挂在她脖子上的腰带解下来,将杨某往河道里拽,并将尸体推了下去。
判决:主动投案 被判死缓
作案后,王某打车回到了工作的饭店。洗了脸换了衣服,向同事借了1000元,而后打车去了北京南站,坐火车到了天津。在朋友的劝说下,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王某在犯罪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王某在亲属的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民事调解等情节,依法可对王某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据此,法院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