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一加油站再度销售劣质不合格汽油遭重罚

2016-12-30 03:41:41 来源:济宁新闻网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钟振宇 刘佳)因为销售劣质不合格97号汽油,今年4月12日才被工商机关处罚过,在半年之内又无视国家法律和消费者权益,再度销售劣质不合格93号汽油。在我省近日启动的“红盾春雷行动2017”中,巴中宏福加油站因再度经营劣质汽油的行为,被列为“红盾春雷行动2017”典型案件,给予从重处罚,没收劣质汽油23361.01升,处以罚款409284.90元。同时,给予受害消费者补偿。

今年10月19日,巴中市工商局和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分别接到10多个车主举报,反映在巴中市宏福加油站加油后车辆出现熄火和无法正常行驶故障。经办案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从加油枪放出的汽油明显分层,汽油和不明物各占一半,举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销售单价5.84元/升的待售93号车用汽油(Ⅳ)23361.01升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后委托广元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0月20日巴中市市委书记冯键批示“查明原因,依法处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巴中市工商局经研究决定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根据案件资料,专案组专程奔赴宁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和吴中市盐池区调查发现,巴中市宏福加油站先从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购进19.8吨93号车用汽油(Ⅳ),再从南国雄租用盐池县天宝化工有限公司的储油罐购进11.14吨原料油,并将两种油装入同一辆油罐车。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查明产品来源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油罐车向其93号车用汽油储油罐卸油13.45吨,造成在加油站添加93号车用汽油的37辆机动车出现熄火和无法正常行驶故障。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3号车用汽油,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巴中市工商局对该加油站再次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3号车用汽油的行为作从重处罚。

巴中市工商局在对该加油站从重处罚的同时,促成加油站与37辆车主达成了赔偿:由加油站对所有加油故障车辆送到相对应的4S店进行修理保养,修理保养期间对每台车每天补助300元租车费用,修理结束对所有车辆加满油,给予车主误工补偿800元,并补偿加油卡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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