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29日电 (记者 于立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宣判北京六建集团国际建筑工程部原常务副经理郑海东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法院经审理认定郑海东贪污580万余元(人民币,下同)、挪用公款165万余元,故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海东于2008年12月至2012年1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六建集团)国际建筑工程部常务副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国际建筑工程部副经理雷某采用虚增劳务费手段从该公司海外项目中套取工程款作为国际建筑工程部的账外资金,由雷某负责保管。期间,郑海东单独或者伙同雷某陆续从账外资金中支取人民币518万余元据为己有。
2008年4月至6月间,郑海东利用担任六建集团国际建筑工程部常务副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国际建筑工程部财务总监田宝英(另案处理),采用虚增劳务费手段从该公司海外项目中套取工程款作为国际建筑工程部的账外资金并由田宝英负责保管。被告人郑海东于同年6月间,伙同田宝英使用上述账外资金中的人民币61万余元为郑海东个人购买丰田牌汽车一辆(已扣押)。
2009年3月至5月间,郑海东利用担任六建集团国际建筑工程部常务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雷某帮助王某向安哥拉运送水泥用于销售,挪用雷某保管的安哥拉罗安达体育场项目账外资金中的人民币165万余元为王某垫付部分海运费及港杂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海东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中,郑海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郑海东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部分涉案赃款赃物已经追缴,依法可对其所犯贪污罪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以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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