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记者方晴 通讯员徐妍、刘佳星)前段时间,广州市从化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因妻子林某出轨,双方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前夫不让林某探望小孩,无奈之下,林某将前夫诉至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从化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林某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在寒假、暑假期间,分别可以与小孩共同生活五天和十天。然而,当林某执行生效判决接走孩子后,前夫拒绝再接回孩子。
现年30岁的男子钟某与29岁的女子林某于2008年自由相识恋爱,2011年1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林某于2011年5月生育女儿小芳,2014年11月10日生育儿子阿恒。2016年2月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阿恒不是钟某的亲生孩子。2016年6月广州市从化区法院判决钟某与林某离婚,婚生小孩小芳由钟某抚养。
离婚后,林某前往钟某家探望女儿小芳,由于之前的积怨,两人发生激烈争吵,钟某报警,并不再让林某探望小孩。林某只能在平时偷偷跑到小芳所在幼儿园探望,探望了三次后被钟某发现,钟某要求幼儿园老师不能让林某探望小孩。
林某只好起诉至从化区人民法院,林某要求每月至少探视孩子4次,每月至少有2天孩子回来住。2016年10月25日,从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在小孩学习期间,林某每月可探望小孩二次,具体时间和方式为:林某于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的星期五18:00前到钟某住处接走小孩钟某芳,于星期日18:00前把小孩钟某芳送回钟某住处。
林某告诉法官,判决书生效后,她去探望小孩,并按指定时间送回钟某住处,谁知钟某不肯再接受小孩,林某无奈表示将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该案经办法官表示,孩子不应成为父母斗气的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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