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12月27日电 (陈立烽 彭海燕)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7日披露,该院一审审理一起劫持汽车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劫持汽车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予以没收,随案存查。
2015年4月29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独自在家喝了一斤多的白酒,喝完酒就想出去玩,走到武平县某乡街上一个店门口的时候,王某看见准备到隔壁镇迎亲的小型普通客车停在街上,便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顶在该车驾驶员刘某的脖子上,并收缴了刘某和同车乘客钟某的手机,禁止他们报警。
被告人称要与刘某一起去接人,持刀强行要求刘某载上同车人员往隔壁镇方向行驶。途中刘某和钟某的电话响时,被告人用刀一直比划,不准他们接电话。当车行驶到半路时,钟某借故迅速下车并叫朋友李某报警。随后,被告人被接到报警的武平县公安局永平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病司法鉴定,被告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酒精性幻觉症,作案时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具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胁迫的方法劫持汽车,其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被告人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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