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普通的中国银行账户,在短短5个月的时间内发生交易306笔,累计金额3073万元。这一异常情况,引起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的警惕。记者昨从泰州市公安局获悉,该局经侦部门侦破的一起特大地下钱庄案,共抓获涉案23人,依法冻结涉案资金3.8亿元,涉案资金总额逾300亿元。
今年7月20日,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中国银行客户王某的账户在5个月的时间内发生交易306笔,累计金额3073万元。其中49笔收入1589万余元,支出1484万余元,且属于“快进快出”的状况。随即,该中心支行向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移送了“关于王某可疑交易的调查报告”。
经侦部门受理后经过初查发现,王某账户中的资金主要来源为周某、张某等人的跨行网银转入,交易对象相对集中。并且,资金转入后,立即分别转给了江苏、宁夏、福建等地的200多个个人账户。
“我们从这些资金账户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且借贷资金基本相当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这些账户过渡性质的特点十分明显,这是地下钱庄运作的典型特征。”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吴国华介绍说。
8月3日,该局经侦支队对“8.03”非法经营案正式立案,并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专案组实施专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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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账户数据10万条
厘清地下钱庄犯罪组织架构
警方通过对周某、张某等人资金账户信息展开分析研判发现,周某、张某等人都是“挂名”账户,并不在本人使用,其实际控制人系泰州当地的姜堰人徐某。
“我们围绕2011年以来汇入本省的一二级账号和涉及全国的一二级账号展开了侦查,涉及账户和人员之多令人震惊。”据该局经侦支队金融大队副大队长生志峰介绍,该案仅涉及本省的一二级账户就达500多个,全国的一二级账户1100多个,全案累计涉及收款账号则多达一万多个,涉及人员达4000余人,大多数人的账户则控制在核心的几个人手中,警方梳理账户数据近20万条。
侦查发现,徐某的丈夫周某某与他人在以色列专门收集境外务工人员的外币收入,后将外币支付给福建人池某,随即,池某将外币转入宁夏人田某的外币账户,田某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之后,再将资金转入池某控制的人民币账户,池某收到田某的人民币资金后再转入徐某控制的账户,最后,徐某将转入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分解,再分别转给全国各地的收款人(在以色列打工人员制定的账户)。警方查明,该案涉及江苏对公和个人资金账户总额达150余亿元,而徐某等人控制账号的相关资金往来达70余亿元。
“她(徐某)控制的资金分解有两种方式,一是小额分散转给全国各地的收款人,二是集中转给下一级‘批发商’(二级收集外币者)分解资金,资金运转的所有环节犹如一个庞大的地下银行,但是却完全绕开了外汇监管部门。”生志峰介绍说。至此,一个长期从事非法经营的地下钱庄犯罪组织架构和人员身份已经查清。
23名嫌疑人悉数落网
涉案金额逾300亿元
真相大白
警方查明,这是一个有组织的非法经营犯罪团伙。其中,福建人池某等人和宁夏人田某等人均在广州市区暂住。警方通过细致侦查,最终锁定了全国范围内的涉案50万元以上的2358个资金账户。然而,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即在以色列负责外币收集的周某某却在境外,这给抓捕带来了难度。
10月初,侦查人员获悉周某某即将回到国内,立即围绕其展开工作。11月初,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收网时机趋于成熟。11月17日,在部、省统一指挥下,江苏、福建、广东、宁夏等地同时展开涉案人员抓捕、资金冻结等集中收网行动。收网行动中,警方共计抓获涉嫌非法经营的涉案人员23名,冻结资金3.8亿余元,涉案金额逾300亿元。至此,“8.03”非法经营案历经泰州警方三个多月艰苦细致的侦查,成功告破。
据生志峰介绍,该犯罪团伙周某某、池某等人均具有较明显的家族式作案的特点。主要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早年在以色列打工,对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非常了解,务工人员的打工收入每年带到国内的资金只有5万美元的限额,要带回额外的资金则要支付相关费用,便从中发现了“商机”。于是,周某某自2011年以来便开始了在以色列收集外币与国内从事地下钱庄的池某、田某等人相互勾结,通过收取佣金、赚取外汇兑换差价,以及帮助他人用外汇注册公司、套取国家外汇补贴、通过黑市交易等手段谋取不法利益。据周某某初步交代,截至案发,其已经获取不法收入数百万元。
据了解,泰州警方此次打击行动中,尽管资金流转环节、确定银行卡持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以及明确他们的身份困难重重,更重要的是难以确定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和内部分工,但是,侦查人员从资金流和上线、下线的层层追踪,综合采取多种侦查方法,最终明确了全案的资金流向、人员分工、组织架构和人员身份,对该非法经营犯罪团伙从境外收集外币、境内收购、兑换、分解所有环节都实施了有力打击。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延伸阅读
地下钱庄
危害究竟有多大?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专家介绍,地下钱庄产生的根本原因,首先是由于地下经济活动本身产生的需求只能通过地下钱庄得到满足;其次,当前我国外汇管理体制遵循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存的原则,使得部分外汇需求还无法从正规渠道得到满足;再者,地下钱庄手续简便、效率较高,也分流了一部分正常的银行业务。
地下钱庄的危害很大,一是冲击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政策的有效性。二是为众多企业偷逃税费提供了资金外流的地下通道,使国家税收蒙受极大损失,侵蚀了国家的财政基源;三是为洗钱提供了方便,而助长贪污、走私、贩毒、骗税、侵吞国有资产等上游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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