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友出气殴打他人 获刑两年

2016-12-24 03:35:49 来源:济宁新闻网

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粤湘、马杰怡)四川男子陈某的朋友跟别人打架,为了表现义气,陈某也加入了打斗。近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2年。

见友被打立刻出手

2016年3月8日凌晨2时多,四川男子陈某与朋友王某及一名红衣女子(均另案处理)在中山市大涌镇某KTV门口准备离开时,发现一名陌生女子坐在王某的摩托车上,与陌生女子同行的还有牟某三人。王某见状随即要求该女子离开摩托车,随后双方发生口角,该女子推搡王某后,王某与牟某一方相互推打。见到王某被打,陈某立即用拳脚对付牟某三人,得到救援的王某则持刀加入殴打,随后致牟某三人受伤。打斗结束后,想要逃离现场的陈某,被牟某一行扭送公安机关归案。

2016年3月8日至3月16日,牟某因陈某的伤害行为,在中山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共9天。后牟某于同年3月20日在该医院复查。至此,牟某共计花费医疗费11177.6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陈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为牟某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对陈某可酌情从轻处罚。2016年8月25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

不服判决提出上述

宣判后,陈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辩称自己并没有直接伤害他人的故意,属于自卫。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在王某与牟某一方发生打斗时,陈某即上前帮忙并用拳殴打,后王某持刀捅伤牟某等人。

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并不符合防卫的构成要件。但鉴于陈某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仅系徒手参与殴打他人,并非持械致牟某重伤的直接行为人,故可认定其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据此,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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