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好个人信息,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打击固然必不可少,还有一个重要课题是如何规范那些基于商业目的的个人信息搜集、使用
□ 杜晓
据媒体近日报道,记者在网上只花费700元就买到了同事的信息,更可怕的是,竟然有第三方软件为这样的服务提供担保,整个交易已跃升到“平台化”的地步。公安部对此回应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也是犯罪,也就是说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也是犯罪。
个人信息泄露堪称是网络时代的一大原罪,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买卖也出现一些新动向,“平台化”便是其中之一。这样的平台看似荒诞,却符合电子商务的某些基本规律,因此潜在危害很大。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买卖的范围也日趋扩大,从个人基本信息扩展到个人动态信息,如媒体报道中提到的“手机定位查询”“个人轨迹查询”等。
个人信息买卖“平台化”以及“动态化”说明,形形色色的利益包括商业利益,对于个人信息的入侵在升级。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蕴藏着巨大的利益,这也是很多人对个人信息买卖趋之若鹜的原因。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搜集数据和分析数据的能力都越来越强,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也使得个人信息的含金量越来越高,对于个人信息搜集、运用的频度、广度都会不断增加。除了那些不法分子之外,包括很多怀着商业目的的个人和机构都会倾向于搜集大量个人信息,这往往成为个人信息买卖和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推手。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会日益突出。保护好个人信息,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打击固然必不可少,还有一个重要课题是如何规范那些基于商业目的的个人信息搜集、使用。这样的行为在大数据时代具有某种必然性,同时又埋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诸多隐患。对此,法律已经开始行动,新近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在这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如“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当前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确保相关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这对监管执法部门的理念、机制、技术手段都提出了较高要求。个人信息买卖“平台化”带来的警示就在于,在利益的驱动下,还会不断有人围绕个人信息大做文章,监管执法部门也需要尽快升级、形成合力,打造更加先进的个人信息监管执法平台。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