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群众把“一夜暴富”的梦想寄托在征地拆迁补偿上,想方设法多申报征地拆迁面积,但如果没有相关工作人员的“相助”,这种想法不会得逞。河南省长葛市和尚桥镇村民贾某在所得的120万元征地拆迁补偿款中,有30余万元是通过虚报获得的。给其“关照”的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国土环保办公室原副主任张某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与贾某一样,得到张某“关照”的共有7个单位和个人。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查明,在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间,张某因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40余万元经济损失,收受贿赂7万元,分别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法院在判决中予以采信。
长葛市检察院调研发现,职务犯罪往往存在贪渎交织的现象,且犯罪手段呈现隐蔽化、复杂化、多样化等特点。
拆迁补偿款多付30余万元
张某负责长葛市老城镇、和尚桥镇、金桥办事处三个区域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附属物清点及赔偿工作。2011年10月,因修建公路,需要征用和尚桥镇村民贾某开办的食品厂,市里决定由张某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尚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和该村负责人到贾某的食品厂进行地面附着物清点、登记。核算人员周某根据相关拆迁补偿文件,经初步核算,认为贾某食品厂附属物价值不到90万元。
“我认为补偿数额应为140万元。”贾某不同意85万元的补偿价格,要求调高补偿款。村里负责人也向周某说明了贾某的想法。但周某核算过的补偿费用报告显示,贾某的补偿款应为87万余元。张某给了周某一份和尚桥镇政府申请贾某食品厂附属物拆除补偿费用的报告,上面显示的补偿数额为120万元。张某让周某按这个数额上报。
法院判决书显示,2011年11月的一天,贾某到张某办公室,拿出1万元向其寻求帮助。其后,贾某的哥哥又给张某送来1万元。就这样,贾某的补偿数额由87万余元提高到120万元。
“感谢费”频频产生诱惑
张某一案的主办检察官、长葛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科科长魏晓东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张某帮助贾某获得高额补偿款后,有更多的人主动找到其帮忙,并随手送上数千元至上万元的感谢费。
2011年年底,长葛市准备修建东环城路,但该路段需要经过老城镇某村的两处水泥地坪。村党支部书记王某就想把这两块地坪核算成附属物,多给村里核算一些补偿款,于是便找到张某的同事朱某,向其转述了自己的想法。张某和朱某到该村登记地上附属物后,没过多久,王某所在的村如愿得到了12万元补偿款。为了感谢张某和朱某,王某从12万元补偿款中拿出3万元交给朱某,并由其转交给张某1万元。
范某经营的机械厂也在该区域拆迁范围内,为了获得较多拆迁补偿款,范某向张某送上1万元,感谢其在拆迁过程中对自己的“照顾”。
判决书显示,张某共收受7名行贿者“感谢费”7万元,行贿者也得到了较为满意的拆迁补偿款。
魏晓东分析认为,张某之所以屡屡得手,一方面因缺少有效监督给其可乘之机,弄虚作假套取补偿款;另一方面,张某存在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帮助他人“获益”不会被举报。
顺藤摸瓜挖出贪渎案
“张某收受贿赂时只有他和当事人在场,当事人获得了利益,自然也不会往外说。这样的利益交换看似很隐蔽很安全,但补偿数额是公开的,还是会被群众所关注。”长葛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孟英亮介绍,该院组织检察干警到和尚桥镇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期间,无意听到群众对村里征地补偿款有议论:“这个厂能值120万元?这里面肯定有猫腻。”
群众的议论引起干警们的关注,经报请检察长同意,反渎局对此展开初查,发现该村及周边村镇个别工厂在征地拆迁中存在高额获取补偿款的事实,疑点逐渐集中在张某身上。经调取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张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浮出水面,检察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魏晓东介绍说,行贿人向检察机关表示,如果张某不担任该市产业集聚区国土环保办公室副主任,就不会拿钱对其感谢,而张某拿了钱后,就会多给其争取补偿费。比如,2011年7月,长葛市规划修建解放路,需要对和尚桥镇某村7户村民进行青苗补偿,本该是正常的补偿,村里却多收到了5万元,该村党支部书记侯某在向村民发放3万元补偿款后,将余下的2万元送给张某表示“感谢”。
“我很后悔。原以为国家的钱,多给群众发放一点不是坏事,群众给我一点感谢费也不是什么大问题,现在才意识到是犯罪。”张某归案后,多次向办案人员表达自己的悔意。
“职务犯罪往往存在贪渎交织的现象,且犯罪手段呈现隐蔽化、复杂化、多样化等特点。但渎职犯罪是结果犯,其侦查过程相对于贪污贿赂案件具有更大的公开性,易被犯罪嫌疑人察觉,所以,我们对贪渎交织的案件同步取证、同步突破。”孟英亮说,在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在得到非正常的高额利益时,往往会对负责此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表示感谢,这种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大,既造成了国家资金的流失,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孟英亮认为,要全面推行征地拆迁补偿公开、公示制度,完善制约机制,将征地拆迁面积、产权人、附属物、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具体事项向群众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