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点工汪梅称春节长假期间帮雇主家收咸肉时摔成骨折,将雇主夫妇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0万余元。南京鼓楼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采用了大合议制,庭审后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2016年11月23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汪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因是她的陈述前后不一致,缺乏强有力而令人信服的证据。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1970年出生的汪梅是安徽泗县人,平时暂住南京从事家政服务。2015年4月底,家住姜家园某小区的张强、陈菁夫妇通过中介公司雇用汪梅到家做钟点工。双方约定汪梅每周一至周六下午1点至4点到家里工作,工资为每月1600元,其他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今年春节期间,张强、陈菁夫妇出国,3月1日,女主人陈菁在国外给汪梅打电话,通知其把家里的卫生打扫干净。此时,汪梅突然说,自己春节期间到陈菁家收咸肉时摔骨折,并希望主家对她负责。
汪梅治疗告一段落后,她和家人曾找到张强、陈菁夫妇交涉,但张强夫妇不愿意承担责任,因为春节期间放假,作为雇主,他们也没有要求汪梅在春节期间到家里收咸肉。今年6月12日,汪梅一纸诉状将张强夫妇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两被告应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0.51万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张强夫妇也不是不讲理的人,他们觉得即使承担责任也要弄个明白,便聘请了律师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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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时间与病历记载时间不一致
因该案事实复杂,且汪梅又属弱势群体,所以法院十分慎重,成立了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大合议庭审理此案。8月30日第一次庭审中,汪梅陈述称,她是年初三上午到主家去晒咸肉的,当天夜里下雨了,所以2月11日初四一大早5点多,她就骑电动车到主家收咸肉。早上6点左右,她在将咸肉从二楼端到一楼下楼梯过程中摔伤。当时因觉得事情不大,没有报警,也没有及时告诉被告。忍痛做完家务返回后,她在女儿陪同下至浦口医院就诊。
汪梅说,就诊完后,她左腿一天比一天肿,一周后再去南医二附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胫骨骨折、桡神经损伤等。当日,她打上石膏回家静养。后来,她感觉胸部也开始疼痛,经查发现肺部血栓,再次住院治疗,至今已经花费医疗费近7万元。对此,张强夫妇认为,事发时他们并未指示汪梅收咸肉,汪梅所说均为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他们找小区保安等人核实情况,均没有人看到汪梅在春节期间到家中来过。庭审中发现,汪梅陈述的受伤时间与其初次就诊病历记载的受伤时间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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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陈述矛盾最终输官司
由于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法院在这次庭审结束后,再次开庭审理以确认事实,但第二次庭审中,汪梅的说法出现了和第一次不一致的地方,晒咸肉的时间从年初三上午变成了年初一上午。她还称,初四早上五点多到主家的时候,天已经亮了。但此后在法院谈话时,她又说当时天还没亮。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汪梅找了三名证人,他们均陈述汪梅在受伤后曾打电话给她们说晒咸肉摔倒的事。
张强夫妇认为,三名证人并非目击证人,其陈述均是听汪梅所说,属于传来证据。此次庭审休庭后,案件大合议庭对庭审查明的事实,进行了反复合议,并达成了共识。11月23日,法院敲下了一审宣判的法槌,法院认为,汪梅就其主张,仅有其自身陈述及三名证人的传来证言,且其自身陈述在两次庭审及谈话中前后不一,如晒咸肉的时间、事发当天出门时有无天亮等细节的陈述前后矛盾,其陈述的受伤时间与其初次就诊病历记载的受伤时间也不一致,故汪梅缺乏有力证据支持其主张,对汪梅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予以驳回。(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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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生活中要树立证据意识
针对此案的判决,本案审判长贲小青表示,汪梅受伤固然值得同情,若张强夫妇自愿对其进行补偿也无可厚非,但汪梅要通过诉讼程序打官司索赔,那就必须要有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否则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起案件也提醒所有公众,平时在从事生产劳动及各类经济和商务活动中,一定要有证据意识,该保留的证据必须设法在事发第一时间保留。如此,万一遇到什么纠纷而决定打官司维权或当上被告,只要手头有证据,即可掌握诉讼的主动权。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