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共停车场经营权获取渠道不明 被市民诟病

2016-12-01 03:37:06 来源:济宁新闻网

核心提示丨原本公示的停车费是每次4元,但实际执行的却是10元以上。问及原因,收费人员解释称,他们每月的“承包费”太高,按规定标准收费就会亏本。尽管“承包”一说被郑州市停管中心方面否认,但这些收费人员按月投资经营的情况,却是他们共同认可的事实。

11月28日上午,由郑州市黄河路一处公共停车场透出的诸多信息,引发了不少市民关注和议论——

郑州市内这种为数众多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占用的是公共道路,服务的是广大市民,但最关键的经营权获取却历来相当隐秘,是否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阳光操作?就此市民关心的上述热点问题,大河报记者昨日进行了采访。

11月28日上午11时30分许,郑州市黄河路与经二路交叉口以东黄河路路南、路北,占用部分人行道而划设的两处公共停车场,因为紧邻河南省人民医院,虽然已经没有了空余车位,但依然有不少车辆前来停靠。

让车主们不满的是,这里的收费,最低都是10元,而设立在不远处的蓝色标示牌上,公示的收费标准却是按次收费,每车每次仅为4元。

问及为何不按公示标准收费,两名收费人员都表示,他们的承包费太高了,“按标准收费肯定亏本”。

说到如何亏本时,黄河路路北停车场内负责收费的老者苦笑了一声,指了指经一路口说,“从这个路口到这头儿,承包费三天两头涨,现在我一个月都得交给停管中心五六千块钱,加上房租、吃饭花销,4块钱哪够啊!”

大河报记者注意到,按老者所说的范围及地面的标线,他经营的停车场仅有11个车位。

以该老者所说的最低承包费5000元、11个车位数计,该处停车场每个车位每日平均需要上交的承包费为11元左右。照此估算,如果按照公示的标准收费,该处停车场每个车位每天需要停放大约3辆车才能基本维持收支平衡,而据该老者讲,停车场内的个别车辆,一停就是几天不走,还经常逃费。

采访

管理部门否认承包经营 与停车场收费人员说法相左

对于这两处停车场收费人员所指的承包经营一说,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一名何姓负责人11月28日受访时予以否认。

按照他的说法,每设置一处停车场,停管中心的管理员都会实地调研该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情况,并根据车辆日停放、周停放乃至月停放情况以及所在的区域,核算出一个数据,然后由收费员购买相应数量的税票后开始经营管理。

“黄河路这处停车场属于二类区域,一个月需要购买的税票大约只有5本,总额2000元,收费员需要支付67%,也就是1000多元,不可能有五六千元。”他说。

对这些停车场经营权如何取得的问题,该负责人并未多讲,但他透露,郑州城区的停车场收费人员,很多都来自下岗职工以及其他生活比较困难的群体。

然而,这种说法,与大河报记者走访了解的一些情况并不一致。

11月29日上午,位于郑东新区宏图街、十里铺街以及金水区经二路等路段,同样是占用路面设置的公共停车场,收费人员在被追问时都表示,他们是附近的十里铺、东韩寨等城中村村民。有经常来此停车的市民告诉记者,收费人员中很多都是城中村拆迁户,经济状况一般都不错。

问及经营权如何取得,上述停车场收费人员均不愿多说。

11月29日下午,大河报记者以准备承包经营停车场的名义致电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惠济大队。工作人员说,这个流程他还不清楚,需要找领导才行。该中心二七大队工作人员则说,记者可以先到大队报名,然后等通知,能不能经营成功,需要看停车场规划情况,以及报名人数,没有明确的规则。

建言

实施“阳光操作” 招投标确定公共停车场经营权

对于郑州市公共停车场特别是占用公共道路划设的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权问题,来自郑州坊间的质疑早已出现。比较主流的一种观点是,这种涉及公共利益的经营权获取行为,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等程序确定,不能搞“暗箱操作”。

实际上,这种“阳光操作”建议,国内福建、辽宁、内蒙古等不少地方已有实施。

公开报道显示,2012年6月,沈阳市铁西区开创了辽宁公开拍卖路内停车位经营权的先河,将辖区内的8990个路内停车位统一拍卖,最终拍出了1015.5万元价格。同年,该市和平区、东陵区等纷纷效仿,各区政府按照能够实行收费管理的泊位全部实现收费管理的要求,针对辖区内所有路内停车位全部进行了招标拍卖。

此外,2014年5月19日,内蒙古包头市政府还发布了《包头市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出让金基准价测算办法》,在明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其经营权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同时,还测算出了每一个公共停车场进行招投标时的基准价,考虑的因素包括停车场的位置、地段、车位数量、规模等多重因素。

今年9月14日,广东省中山市也出台了《中山市停车场管理规定(草案)》,其中也明确提到,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以及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其经营权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值得注意的是,郑州市政府于2002年3月1日起也颁布实施了《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但该管理办法并未涉及停车场经营权如何获取的问题。

说法

让经营权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属于法定义务

法学博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成宇认为,对公共停车场经营权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阳光操作”,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

他说,按照《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郑州市的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体制。根据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同时,特许经营权等交易活动也于2005年被列入《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按照《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这种交易活动同样需要招标等公开程序。

此外,在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中,“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中,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也被明确列入。

虽然诸多法律法规均有规定,但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行政指导处有关人士11月29日受访时说,郑州公共停车场经营权的依法处置问题,并不是他们的职责范畴,他们暂时也没有涉及这一问题。

对于该经营权能否实施招标、为何至今未实施招标等问题,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昨日受访时未现场表态,截至昨晚8时发稿,该负责人也没有回复。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