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老板知假买假又卖假遭重罚 状告上家索赔10万元

2016-11-30 03:38:48 来源:济宁新闻网

俗话说得好,偷鸡不成蚀把米。这不,一个商家因销售假冒的歪嘴郎酒,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受到了严厉的行政处罚,继而找到商家要索赔10万元的损失。近日,市一中院终审裁定,因商家知假买假卖假,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利益,不予主张。

买卖假酒受处罚

陈某从2010年开始在渝北区洛碛镇从事酒水批发业务。2014年2月,朱某找到陈某,声称需要一些不贴经销商标识的、价格便宜的贵宾郎酒,也就是市场上的歪嘴郎酒。

朱某要的到底是什么酒?案发后,陈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陈述,自己其实知道:“我们做酒水批发生意的人都清楚,真的歪嘴郎酒都贴有经销商的标识,不贴经销商标识的就是假酒。歪嘴郎酒的价格都是厂家定了的,真酒每件要200多元。所以,朱某说的价格便宜的意思,也是说要假酒的意思。”

之后,陈某以每件120元的价格,分两次进货500件假歪嘴郎酒,再以每件163元的价格批发给朱某,获利2万余元。朱某买酒后以每件180元的价格批发给赵某。然而,赵某刚进货,就被郎酒公司打假办发现,向警方举报后查获。经过协商,朱某赔偿了赵某假酒损失近5万元,并和郎酒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5万元来了结假酒事件。陈某也向郎酒公司作出相应的赔偿。

状告上家要赔偿

朱某一直认为,自己在这一起假酒事件中损失惨重,想找到上家陈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今年1月,朱某将陈某告到了渝北区法院,声称当初之所以向陈某买酒,是陈某承诺有任何问题会负责。如今,陈某承认当初所卖的酒是假冒的,而他自己根本不知晓是假酒,陈某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知假贩假。因此,朱某向陈某索赔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根据朱某、陈某向警方作出的陈述,朱陈两人明知涉案的未贴经销商标识的歪嘴郎酒为假冒商品,而进行买卖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

作为原告的朱某之前对郎酒公司和赵某作出的赔偿,应认为是因其知假贩假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朱某要求陈某来赔偿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渝北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一中院提起了上诉。近日,因朱某未缴纳上诉费,市一中院裁定按朱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律师说法

打假人知假买假争议大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贺天强律师称,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购买的目的是为了生活消费。如果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的商品,就有权利依法索赔,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目的,是利用法律漏洞获取高额赔偿,不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的索赔是否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目前,有些法院比较支持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但也有一些法院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

贺天强表示,确实出现了职业打假人只要商家妥协拿钱走人,成了职业打假潜规则,这需要法律来进一步规范。

经销商知假卖假要担责

与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不同,经营者知假卖假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违反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情节严重可能受到刑法处罚。

贺天强律师介绍,《刑法》对知假卖假的行为对应的罪名有10种以上,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

贺天强提醒,作为经销商应该杜绝购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商品,严格进货渠道,依法诚信经营,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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