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电 据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消息,近期在国家药品抽验中发现,标示为库尔勒龙之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5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安神补心丸等29批次药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批次为:
库尔勒龙之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省康华怀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40902、20141201和140501的安神补心丸;
吉林百姓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50301的安神补心片;
长春海外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和贵港市冠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分别为20150601、20150602和20141207的蛇胆川贝液;
吉林恒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41001和20141002的通脉颗粒;
太极集团重庆中药二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401003的小儿咳喘灵颗粒;
陕西华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50101的小儿退热口服液;
湖南一格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40505-1的注射用盐酸甲氯芬酯;
森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1800和1501900的银翘解毒颗粒;
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和陕西博森生物制药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分别为15050102和20150320-7的注射用棓丙酯;
新乡东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5011的注射用核糖核酸Ⅰ;
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南美好西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分别为1506203和20150402的注射用头孢孟多酯钠;
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5051002的注射用头孢替唑钠。
不合格项目包括性状、鉴别、含量测定,以及检查项下的装量差异、重量差异、溶出度、溶化性、细菌数、酸度、增色效应、水分、溶散时限、干燥失重和微生物限度等(详见附件)。
对上述不合格药品,山西、辽宁等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召回产品等措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进行查处,根据情况立案调查,依法处理;并责令上述企业彻查药品质量问题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整改;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