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网5月6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 实习生 喻紫怡)年轻男子和舅舅、叔叔,开车接取他人从云南运至甘肃兰州的毒品,在兰州市安宁区一物流公司停车场卸货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货车夹层查获毒品可疑物70块,净重达24.4公斤。5月5日,三人涉嫌运输毒品罪在兰州中院受审,该案未当庭宣判。
据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被告人马某甲出生于1980年,第二被告人王某某是马某甲的舅舅,第三被告人马某乙是马某甲的叔叔。2015年6月5日,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三人预谋接取“玉门老板”从云南运至兰州的毒品。当日上午,三人驾乘轿车从东乡县出发,至兰州市七里河区韩家河公墓区山顶附近,查看卸运毒品的地点。6月6日,三被告人再次驾车前往韩家河公墓区,马某乙在公墓区留守等候,剩余二人前往京藏高速兰州西出口,接应藏匿毒品的货车,接应到货车后,由王某某带路前往韩家河公墓区。由于公墓区路陡坡窄,货车前行受阻,后经与“玉门老板”商议,将货车开往安宁区一物流公司停车场进行卸货。6月7日4时许,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在带领装毒车辆前往物流公司停车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货车夹层查获毒品可疑物70块,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24404.72克。公诉机关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以严惩。
庭审中,第一被告人马某甲拒绝承认自己与运毒有关,称是叔叔和舅舅让自己开趟车就行,报酬就是300元。剩余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说法也不相同,相互推诿,都希望能与自己撇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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