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陈雅敏、宁宇)广州一名7岁男童在父母带领下在宾馆房间内玩耍,不幸从宾馆三楼窗户坠落到地面,摔成十级伤残。事后,男童的父母向涉案宾馆索赔未果,遂将该宾馆告上法庭,要求宾馆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35376.79元。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涉案宾馆并不存在过错,为此判决驳回男童父母的诉讼请求。男童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2015年3月17日晚7时40分许,何某与冯某入住广州市某宾馆三楼一间客房。当时,年仅7岁的童童跟随父母等人也进入该房。当晚8时40分许,童童在玩耍时爬上房间内靠近窗户的沙发,之后不慎从三楼窗户坠落至地面。随后,童童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童童左股骨胫骨折致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程度为十级。
童童的父母认为,对于童童的坠楼事件,宾馆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房间位于三楼,但房间的窗户未安装防护措施,房间内的沙发摆放紧靠在窗台下,房间没有任何防跌防坠的警示标志,致使孩子很容易爬到沙发上从窗户外面跌落。此外,酒店也没有尽到安保、检查义务,并未阻止7名大人及1名小孩进入涉案房间。索赔无果之下,童童的父母将涉案宾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5376.79元。
面对控诉,涉案宾馆辩称其是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的经营主体,造成童童受伤的责任主体应该是童童的父母以及涉案房间的使用人。
法院:涉案宾馆不存在过错
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将沙发放置在窗台下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或规定,事发的窗台距踩踏面高度约为1米,按规定不需要设置防护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应尽安全保障义务,但宾馆在房间内设置防跌防坠警示标志不是宾馆应尽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童童当时是从宾馆后门进入宾馆,没有办理入住登记,宾馆对此不知情,且童童作为访客可以进入宾馆,亦无规定宾馆对来访人员应予登记,是否审查7名大人及1名小孩进入涉案房间与小孩是否坠落并无因果关系。案发时,童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看护照顾的责任,且案发地处于室内,并非公共场所,为此涉案宾馆无法对室内人员的行为进行管理。综上,涉案宾馆对童童摔伤并不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驳回童童父母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童童的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涉案宾馆对童童摔伤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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