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引发“校园暴力” 北京三名18岁学生获刑6到8个月

2016-11-24 03:35:01 来源:济宁新闻网

23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校园暴力”案,被告人刘某某(女,18岁)、邬某某(女,18岁)、贾某(男,18岁)因寻衅滋事罪分别获刑6到8个月。

经海淀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下午5点左右,三名满18岁的被告人刘某某、邬某某、贾某伙同多人(均未满18周岁)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洋馆北侧紫御府附近,无故对被害人小丽(女,15岁,化名)进行殴打,情节恶劣。据目击者介绍,事发地就在距离某中学不远的一处空地上,共有30多名学生将小丽围住。“一开始就有一个外校学生先上来扇了一耳光,后来有男生添油加醋,提议一人扇两下。”该男生回忆,最后有五六名女生轮番上阵,每个人都扇了两个巴掌,还“踹了胸”。全过程中被害人小丽一直都在说对不起,但未能得到谅解。

具体事件的起因是案发前几天被害人小丽在校外用手机抓拍了该校一高一男生,另一名女生若若(化名)恰好入镜,双方引发冲突。该男生讲,“她当时就删了照片,还道了歉,但是没用。”

法官分析认为,该案系未成年学生间的琐事纠纷所引发,但双方未采取妥善方式处理矛盾,反而借助“找人替自己出头”向对方示威等方式,致使矛盾不断升级。案发当日,三被告人在他人纠集下,伙同多名未成年学生随意殴打小丽,并将作案经过拍摄成视频上传至互联网,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被告人于2015年4月18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三被告人及部分未成年同案人通过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形式获得被害人小丽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未成年被害人,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三被告人具备自首、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并结合其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被告人邬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7个月。

11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六次全国妇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和政策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校园欺凌、暴力、虐待等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11月1日,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有效预防、依法依规处置,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央视记者 冀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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