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家住临高县某农场的符某,外出购物时粗心大意未锁门,竟将刚满月的女儿小花(化名)独留家中,后被邻家3岁男童小强(化名)拖玩致重伤,符某与丈夫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强监护人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小强父亲肖某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赔偿医疗费等费用10981元。
2014年10月31日上午,符某将刚出生32天的女儿小花放入摇篮后带上门出外买东西。原由邻家奶奶看管的小强,趁奶奶进屋找水喝时跑进符某家中,一时贪玩竟将睡在摇篮中的小花倒出来,用手拉住小花的脚一直拖到门外。当日12时许,对门的邻居李某听见小孩哭声便出去看个究竟,发现小花被小强拉着并趴在自家门外地上一直大哭,便大声叫喊。小花的爷爷奶奶闻声赶来,看见全身受伤并陷入昏迷的小孙女,便急忙抱去医院,一直在旁边待着的小强被急忙赶到的奶奶教育了一番后带回家中。
小花被送往县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730元,因伤势严重、有生命危险,当天又被送往省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复查检查费12291元。住院期间,小强父亲肖某曾支付5500元。
2015年9月,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小花父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肖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小强负全责,监护人肖某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15687元。肖某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小强的行为是小花受伤害的主要原因,监护人肖某未尽管教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小花出生32天,应受到格外的呵护和照顾,父母谢某、符某将其单独留在家中,且大门未锁,未尽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应自担30%的次要责任。海南二中院依法改判,肖某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5500元,肖某仍需赔偿54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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