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记者方晴 通讯员徐妍、刘佳星)2011年,时年86岁的曾某将自己购买的一辆小轿车过户给儿子阿阳。今年,曾某和阿阳因家事产生矛盾,要求阿阳返还轿车遭到拒绝。6月,曾某将阿阳诉至广州市从化区法院,要求返还轿车。记者昨日获悉,法院上月已判决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曾某今年91岁,59岁的阿阳是其与前妻所生第三子。由于年事已高,身体不好,为方便去医院看病,曾某于2011年4月出资112800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交由其现任妻子李某开。李某开车技术不熟练,频频发生碰撞,后表示不敢开车了。曾某于是将这辆车送给了阿阳,双方于2011年5月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后该车一直由阿阳占有并使用。今年6月,曾某因与阿阳发生矛盾,盛怒之下,将阿阳起诉至从化法院,讨要小轿车。
在法庭上,曾某称,赠车后,他要儿子帮忙接送朋友被拒绝了,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后曾某因为生病住院,没有事先告知阿阳,就卖掉了广州的一套房子用于支付医药费。阿阳知道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曾某称自己被儿子踹了一脚。
阿阳辩称,不存在不接送父亲朋友的情况,更没有打过父亲。他和父亲确实因为一些家事关系不太好,后经大哥调解,双方关系缓和了很多。2012年,曾某想要和现任妻子离婚,他和其他兄弟姐妹极力反对,双方关系才闹僵。他认为曾某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返还汽车。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将自己的小轿车无偿赠与儿子,双方办理了小型轿车过户登记等手续,虽未签订赠与合同,但已形成事实赠与。原告诉称被告曾对其殴打,但没有提供证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故法院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小知识:
三种法定撤销赠与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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