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粤湘)原本只在网上聊天从未谋面的群友在KTV聚会,谁知却因一场争执引发了命案。
2015年5月的一个凌晨,张某、曹某和陈某(另案处理)与聂某在中山市大涌镇某KTV发生争执,对聂某实施殴打并不让聂某离开。随后,刘某驾驶小轿车搭载曹某等人与聂某前往西江边,聂某为逃离而跳江。曹某等人未对聂某实施救助并离开,后聂某溺水死亡。
同年6月24日,曹某、刘某、张某被抓获。近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案发 KTV聚会起争执,男网友被殴打被拘禁
张某是一个单身交友QQ群的群主,经常组织群内好友聚会。2015年5月26日,张某再次组织群里好友去大涌某KTV唱歌,聂某正是其中一个。次日凌晨2点多,聂某因为要求陈某(另案处理)的姐姐喝酒,两人发生争执,陈某抽了聂某两耳光。在这个过程中,聂某试图逃跑,却被陈某和张某抓回包房。陈某吩咐同伴曹某看住聂某,别再让他跑了。过后,陈某等人想将聂某带到其住所某洗水厂宿舍去拿点钱当作赔礼道歉。
一行人到楼下时,刘某驾驶小车在楼下等。到了洗水厂宿舍,陈某叫聂某下车并蹲下,曹某下车时用右脚往聂某身上踹了一脚,刘某则从车上拿出一根木棍吓唬聂某。
男子为逃命选择跳江
陈某提出将聂某拉到江边,于是他们又上车去到江边。随后聂某趁曹某小便时迅速打开车门往江边跳。曹某等人见状立刻下了河堤,看见聂某向江对岸游去。他们三人叫聂某游回来,但是聂某不肯上来。于是三人上岸,此时张某骑着摩托车赶到现场。随后曹某等人未对聂某实施救助并离开现场。张某于次日解散了QQ群。5月29日10时许,聂某的尸体在西江河里被发现。
其中一女网友发现单身QQ群没有了,并与聂某失去联系。2015年6月2日8时许,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某派出所接该女网友报称,其网友聂某于2015年5月27日在中山市大涌镇某KTV门口被人带走后下落不明。经侦查,聂某被人带走前曾在上述KTV内遭陈某等人殴打,且殴打聂某和带走聂某的为同一伙人。6月24日,民警根据线索在大涌镇某出租屋抓获犯罪嫌疑人曹某、刘某、张某三人。归案后,曹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初审 三参与者均犯非法拘禁罪
经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聂某符合溺水死亡。庭审过程中,曹某否认自己有打过聂某:“我没有,陈某有,他就打了聂某两耳光。张某也打了他(聂某)两个耳光。”2016年5月9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张某、曹某、刘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曹某上诉提出,其并无殴打聂某,系陈某提议将聂某带走,故其在共同犯罪中仅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不当,请求二审改判。刘某上诉提出,其并非本案的积极参与者,请求二审从轻改判。张某上诉提出,聂某跳江时其并不在现场,请求二审从轻改判。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曹某、刘某与陈某将聂某押至某洗水厂宿舍旁路段后,曹某踢打蹲在路边的聂某,与曹某在公安机关供认曾踢打聂某的供述相吻合,据此,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曹某有殴打聂某的行为。
刘某驾车协助他人拘禁聂某,并持棍威吓聂某。张某虽然未目睹聂某跳入江中,但其在KTV内与陈某共同殴打聂某并阻止聂某离开,随后又在明知曹某等人将聂某拘禁至西江边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前往现场,且在得知聂某跳入江中后并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故其行为已与同案人构成共同犯罪。
法院认为,曹某、刘某、张某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均应依法惩处。
据此,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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