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盗窃原油 储油坑起火一人被烧死

2016-11-09 03:33:05 来源:济宁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 李兵)利用租赁房与输油管道相邻的便利,伙同他人在输油管上打孔盗窃原油。刑满释放后的刘某,本应老老实实靠双手挣钱,却因一时的贪欲,不仅葬送了他人的性命,还让自己再次走进了监狱。

今年54岁的刘某,石市人。2003年7月份,刘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1年8月份被释放。2014年夏天,与刘某之前同在监狱服过刑的狱友张某某找到他,希望他能帮忙租个房子。刘某答应后,张某某拿着刘某的照片伪造了一张姓名为“刘立超”的身份证。

同年9月19日,刘某拿着假身份证来到藁城区某村,租下了一间位于307国道附近带小院的房子。张某某告诉刘某,在租赁房的附近,有一条输油管道,并且有一条软管通入院内,只要刘某将管道看好就行,他会定期给刘某工钱。随后,张某某找来一些工人,尝试在输油管道上打孔准备盗窃原油。由于打孔时发生了原油泄漏,张某某最终放弃了打孔并离开,刘某则继续在租赁房住了下来。

2015年7月份,自称是黄骅人的张某和王某找到刘某,表示他们知道院子里有管道,可以和刘某联手在附近的输油管上打孔偷油。张某承诺,盗窃原油并售出后,可以将挣到的“利润”分给刘某五分之一。对此,刘某欣然答应。

刘某带领张某等人确定了输油管的位置后,刘某负责望风,张某等人在输油管上打孔,并在打孔处安装了阀门和软管,与院内地下管道相接后开始盗窃原油,盗窃的原油随即被张某用伪装的油罐车运出并出售。

当年8月22日2时30分许,刘某、张某及王某等人在盗窃原油过程中,用于暂时储存原油的池子突然起火,致使王某当场死亡,张某则开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刘某被抓获,张某被网上追逃。

藁城区公安局调查发现,院子里储油所用的储油坑、油罐因着火无法确定当时的储油量,灭火后对该油坑进行测量确定,该储油坑容积为66.2立方米,另有储油罐容积为20.69立方米。经藁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等人盗取原油的价格为每吨2800元。对此,刘某供述,在之前的一个多月里,张某等人一共分给他赃款11万元。

近日,藁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刘某伙同他人故意破坏输油管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一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刘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追缴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上缴国库。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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