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1万元买新车 法院判购车者支付剩余10万余元

2016-11-09 03:30:52 来源:济宁新闻网

广州日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谭颖思)花1万多元,就可以买到一辆原价10多万元的一辆小汽车,佛山的钟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好事”。而事实上,这却是车商的工作人员摆的一个乌龙:店员在为钟先生刷卡的时候,竟然输少了一个“0”,使得该汽车的单价一下子“降”了10万多元。车商在发现刷卡失误后,向钟先生催讨余款,双方最后对簿公堂。昨日记者获悉,禅城法院一审判决钟先生支付余款。

案情回放:

男子刷卡购得小汽车

今年1月16日,钟某在佛山某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处看中了一辆多用途乘用车,随后和机电公司签订了《新车销售订购单》,成交金额为116800元,一次性付款,车价包含车辆购置税、代办湛江上牌费、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车辆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险及汽车精品加装。而加上车船税480元,车款共合计117280元。

此外,在备注一栏,还记载有车船税、年票自付,上牌后凭证件回本店报销。同时,在约定事项一栏,另有手写的“2016.1.29报销牌费8335元,湛江牌”。当日,机电公司将车辆交付钟某。

店家:

刷卡失误少输一个“0”

本以为这单交易就完成了,可没想到,同年2月中旬,机电公司财务人员在整理1月份单据时,发现该笔交易刷卡竟然输少了一个“0”!机电公司立即和钟某联系,让钟某清偿未支付的购车款项,可是钟某却一直不予理睬。机电公司一纸诉状将钟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钟某立即向机电公司清偿拖欠的购车款105552元及利息。

机电公司认为,其与钟某之间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机电公司财务人员在刷卡收款时因操作错误而导致未能及时收取钟某全额货款,但这并不成为免除钟某支付全部货款的合同义务的合理事由。庭审中,机电公司提交了pos机刷卡记录单、退款支付等证据以证明因刷卡操作错误。

车主:

当天已用现金付全款

钟某答辩称,自己已于当天用现金全额支付了购车款,机电公司提供的刷卡记录不是自己签名的,和自己没有关系。

钟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新车销售订购单》约定车款交齐后方可提车及办理入户手续,机电公司已将车辆交付给他,况且他持有发票,足以证明已经支付了购车款。庭审中,钟某提交了销售发票、购置税发票、保险单等证据以证明其已全额支付了购车款项。

法院:

机电公司主张合法有据

男子归还剩余购车款

法院审理认为,机电公司持有的退款支付证明有钟某的签名,钟某虽否认签名的真实性,但拒绝申请对签名的真伪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钟某虽抗辩是用现金一次性支付购车款116800元,但并未提供付款凭证予以佐证,不符合一般的购车交易习惯,且钟某亦不能合理解释其款项来源。按照一般交易规则,转账支付因为有银行流水记录可查,故付款后可不再开具收据,但现金交付一般应当持有收款收据作为付款证明,否则无法证明已经付款。本案中,若钟某在用现金支付全部车款后,仅仅只获得机电公司交付的车辆销售发票、保险费发票等作为付款凭证,而未能持有车辆购置税、代办费等付款凭证,显然不合常理。据此,法院判决钟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机电公司支付105552元及利息。

01

钟某于佛山某机电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多用途乘用车,车款共计117280元。

02

刷卡付款时销售人员少输入了一个“0”。

03

钟某不同意付清其余款项,机电公司一纸诉状将钟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钟某立即向机电公司清偿拖欠的购车款105552元及利息。

04

法庭上,钟某辩称自己已于当天用现金全额支付了购车款,机电公司提供的刷卡记录不是自己签名的。

05

法院认为,钟某并未提供付款凭证予以佐证。据此,判决钟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机电公司支付105552元及利息。

济宁社会新闻